民國94年12月1日(週四)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六:論救恩
〔真理提醒〕
若問:信主之後還會犯罪,是不是表示沒有得救,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38問)
我們的回答是:並不是未得救,而是因為還活在肉體裡面。
信徒重生之後,還是有可能犯罪的,因為仍「住」在肉身之中(加2:20)。只要人活在世上的肉身裡多久,屬肉體的情慾就會影響人多久(加5:17,羅6:12),基督徒也不例外。無怪乎保羅會嘆息:「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羅7:18)保羅也在羅8:23提到「就是我們這有聖靈初結果子的,也是自己心裡嘆息,等候得著兒子的名份,乃是我們身體的得贖。」易言之,在基督還沒有再臨,我們身體還未完全得著救贖之前,信徒仍會受到肉體犯罪的牽絆。因此,這並不表示犯罪就是尚未得救,而是指出信徒仍需要靠主「成聖」,以勝過罪性以及世界的引誘。
有關這一點,約翰曾記載了主耶穌離世前的一段禱告,主為門徒向父神如此禱告:「我不求祢叫他們離開世界,只求祢保守他們脫離那惡者(或作脫離罪惡)……求祢用真理使他們成聖,你的道就是真理。」(約17:15,17)可見,神的兒女仍有從世界而來的試探與誘惑,然而,靠著父所賜的真理,神的兒女可以靠真理成聖。保羅也如此見證:「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肉體犯罪的律)了」(羅7:25)。
雖然世上一切的大小罪,都可以藉著向主認罪而得到了赦免(可3:28),但是聖經卻特別提到有一樣的罪,是永不得赦免的,那就是「褻瀆聖靈」的罪(可3:29-30)。這樣的罪是當主耶穌有一次在安息日治病時,被文士譏為靠鬼王趕鬼時所提出來的。主耶穌為此所說的這一段對罪之關鍵性的教導,後來引起神學界的討論──罪,是否包含致於死,以及不致於死的罪兩種?前者則是指「褻瀆聖靈」的罪。
從主耶穌的這一段教訓中,我們知道文士對主耶穌的褻瀆之罪是可以得到寬赦的,但是當他把聖靈醫治的神蹟,說成是靠鬼王趕鬼的時候,這就犯了「褻瀆聖靈」的罪了。當然,這樣的指控,乃是把耶穌當做是被污鬼附著的(可3:30),這樣的罪,乃是永不得赦免的。
筆者認為,此一「褻瀆聖靈」的罪是一般信徒不會,也不容易犯的,只有心裡剛硬不肯信主的人才會犯這種罪。除非信徒所犯的是這種罪,否則,信主之後還會犯罪並不表示未得救,而是仍住在肉身之中,或是活在世俗的生活中,沒有追求靈命的長進與成聖所致。因此,為了避免「犯罪、認罪」,「再犯罪、再認罪」,「不斷犯罪、不斷認罪」的惡性循環,並且造成自己尚未重生得救的疑惑,基督徒應當努力學道與行道。常常參加教會的查經、禱告、主日、造就等各項聚會,和其他信徒彼此鼓勵、感染、勸勉,使自己活在一個積極而正向的聖徒生活當中。
〔生活應用〕
一 我們務必讓自己脫離「不斷犯罪、不斷認罪」的惡性循環中,反倒要讓自己活在「不斷行道、不斷蒙福」的善性循環裡。。
〔今日禱告〕神啊!求祢按祢的慈愛憐恤我,按祢豐盛的慈悲塗抹我的過犯(詩51:1)。
民國94年12月2日(週五)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六:論救恩
〔真理提醒〕
若問:我怎樣確知我已經得救,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39問)
我們的回答是:雖然決定一個人得救與否的權柄在於神,但是要確知信徒是否得救,其判斷乃是建立在聖經所啟示出來的原則上,這原則包括對基督救贖的確信,以及感知聖靈內住的兩個基礎上。
筆者仍必須要強調,唯有上帝才能決定一個人能否以及是否得救。然而,基於聖經的啟示,我們也能夠從聖經當中瞭解到判斷一個人是否得救的幾個標準。個人認為,若聖經沒有清楚的啟示,來指導信徒對主做出正確的信仰回應,將沒有人可以明白是否已按照神的旨意來歸信祂。如此一來,將造成「人人願虔誠信耶穌,個個沒把握得救恩」的危機。因此,筆者認為這些指導性的經文,可以作為幫助我們檢驗個人是否已經得救的原則。
正如上述,筆者認為要確知信徒是否得救,其判斷乃是建立在聖經所啟示出來的原則上,這原則包括對基督救贖的確信,以及感知聖靈內住的兩個基礎上。
第一,基督救贖的確信──論到信主的經驗,幾乎各不一樣,有些人受感痛哭流涕,有些人則感動在心頭。有些人狂呼頓足,有些人則了無感覺。保羅是經歷了大馬色之光後屬靈心眼才被開啟的(徒9:1-19),彼得則是在整夜打不到魚之後,經歷了耶穌的神蹟才跪信的(路5:1-11),拿但業則是心事被耶穌洞穿時甘願降服(約1:47-48),稅吏撒該則是因著耶穌一個關愛的眼神而蒙恩(路19:1-10)。在這麼多不同的歸信經驗裡,沒有一樣是可以做為判斷得救與否的標準的。我們無須追求保羅大馬色的經驗,也不必因為沒有經驗到彼得所經歷的神蹟而抱憾,更不必覺得缺少了耶穌特別關愛的眼神而自卑。因為得救乃是建立在信靠耶穌已經代贖的事實根基上,而不是感覺。許多時候感覺是會蒙蔽一個人的判斷的,若靠感覺來判斷是否得救,那將導致許多人盲目追求感覺,而忽略事實的本身。
第二,感知聖靈的內住──一個人歸信基督之後,同時聖靈就會進住到他的生命裡面,這正如保羅所言:「你們既聽見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們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既然信他,就受了所應許的聖靈為印記。這聖靈是我們得基業的憑據」(弗1:13-14)從此經文,我們知道這聖靈有一個作用,就是「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羅8:16)。既然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神兒女的身份,那就表示我們是得救的。此外,保羅也強調:「凡被神的靈引導的,都是神的兒子」(羅8:14),神的靈如何引導我們呢?就是透過住在我們心裡面來感動,不但叫我們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約16:8),也叫我們可以行在真理的光中,而不行在肉體的敗壞裡面(羅8:9)。
〔生活應用〕
一 信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來11:1),許多聖徒都是在沒有見到任何現象或是經歷特殊感覺的時候,仍能堅守對基督的信。這樣的信,才是「以致於得救」的真信(來10:39)。
〔今日禱告〕但願聖靈常指教我,使我能感知祂的引導,以致於凡事行在祂的心意中。
民國94年12月3日(週六)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六:論救恩
〔真理提醒〕
若問:臨終無意識的病人(或植物人)有得救的希望嗎,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40問)
我們的回答是:有,因為他的意識雖然無法與他人溝通,但是只要尚未去世,他的靈魂仍具有能被神的靈感動的能力。
神用地上的塵土造人(身體部份的創造),並將生氣吹在人的鼻孔裡,他就成了有靈的活人(創2:7)。因此,人是具有身體與靈魂的存在者。藉著神所造的靈,人才可以和神溝通。我們從聖經裡面知道,在亞當的時代,乃是語言形成之前的時代。亞當時代,神並沒有賜下任何的語言,讓人可以藉著神所賜的語言來與神溝通。筆者認為亞當時代人與神的溝通乃是藉著靈對靈的溝通,聖經裡也記載在語言形成前的時代,神與人已有頻繁的溝通了。
譬如,神曾在六日創造完成之後,與亞當立約,吩咐他:「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2:16-17)此時「全世界」只有亞當一個人,能與他溝通的,只有創造他的神。此時,神不但與他立約,也將管理伊甸園的責任給了他。亞當如何能明白神的意思是如何呢?筆者認為不是透過語言,而是透過靈感。(附記:至於語言何時開始,筆者認為是在亞當為受造之物命名的時候開始\創2:19-20)
因此,人得救,理性乃是用來抉擇的工具而已,對不具理性意識之人,神仍可以藉著聖靈,與他的靈進行溝通與感動。此一部份,筆者認為乃是屬於超意識的層面。此一層面的活動,經常出現在神與人的互動上。例如先知受感說預言、看見異象、做異夢等,都是屬於靈層面的活動。聖經裡面用許多的形容詞,來記載這樣的活動。例如:「耶和華的靈降在他(以西結)的身上」(結1:3)、「祂對我說話的時候,靈就進入我裡面」(結2:2)、「靈將我舉起」(結11:24)、「神已將日後必有的事,指示尼布甲尼撒王,你的夢,和你在床上腦中的異象是這樣」(但2:28)、「他們就都被聖靈充滿,按著聖靈所賜的口才說起別國的話來」(徒2:4)等等。這些例證,都在說明,神可以藉著祂的靈,將祂的意念感動在人的靈裡,以達到溝通的目的。
所以,儘管臨終病人已無意識活動能力(或是呈植物人狀態),只要他仍活著,我們仍可以為他禱告,求神的聖靈感動他的靈,直接與他做溝通。至於理性,是人在意識狀態之下的溝通工具,在一個人尚有意識能力的時候,理性意識的決定成為他得救恩的方式。然而,神並沒有限制人對神救恩呼召的回應,必須是在理性的範圍之內做成。筆者認為,只要是能夠明確的回應神的呼召,無論是透過理性,或是透過靈性,在神來看都是一樣的。
〔生活應用〕
一 筆者一直深信,彌留狀態或是無意識狀態的臨終病人,仍有得救的可能性。為了搶救靈魂,筆者鼓勵基督徒不要放棄為此類病人的禱告,反倒更應該再求神給他們最後的機會可以「用靈」決志。我想,若是能夠將此一觀念推廣在臨終病人的關懷上面,或許可以為許多靈魂的得救,燃起另一個新的希望。
〔今日禱告〕我們要用悟性禱告,也要用靈禱告,特別為那些無意識的病人更需如此。
民國94年12月4日(週日)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六:論救恩
〔真理提醒〕
若問:一人信主,全家能否因而得救嗎,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41問)
我們的回答是:除非全家人都信耶穌,否則是不會因而得救的,因為得救乃是建立在個別與上帝的關係上。
「一人燒香,全家庇佑」的觀念是不符合聖經真理的,父母信耶穌,其得救的效力僅發生在父母本人的身上,並不及於其兒女。因此,有人說:「上帝只有兒子,沒有孫子。」之所以會產生一人信主,全家能否因而得救的想法,乃是從聖經使徒行傳16:31-32所摘引出來的。該經文記載保羅和西拉在以弗所監獄裡面,半夜禱告唱詩讚美神,後來監門全開,獄卒怕囚犯逃脫而遭死罪,因此要自殺。後來經過保羅的勸說之後,獄卒問保羅說:「我當怎樣行纔可以得救?」保羅和西拉便說:「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於是,保羅和西拉就把主的道講給他和他的全家人聽。「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這一句話,因此就演變成「一人信主,全家得救」的說法。
此外,路加福音19:1-10撒該的故事裡面也有類似的說法,該經文記載撒該因為接待耶穌,而悔改得救。當天,主耶穌在他家中體會到撒該的悔改誠意(「把財產的一半賙濟窮人,若訛詐誰,就還他四倍」),因而宣告出:「今天救恩到了這家」的話。
其實,這完全是屬於聖經詮釋與譯經的問題,筆者認為諸譯本中最接近原意的呂振中譯本(首重原意,次重通順)如此譯:「信主耶穌、就可以得救,你和你一家」(譯文與NRSV〔新標準修訂譯本〕相同)。解經家斯托得(John Stott)認為本句乃是指將主的道講給獄卒全家,以致於他的全家人就都得救的意思,不僅是講給獄卒一個人聽,而是「全面的引導『他們』走上得救之路」。另一位解經家馬歇爾(I.Howard Marshall)在他的著作裡面如此寫道:「這救恩不但賜給禁卒,也賜給他一家。新約對家庭的合一十分看重,救恩若臨到一家之主,就必然臨到全家(包括親屬和僕人)。不過,他們的條件也是一樣,要聆聽真道、相信,並受洗。禁卒自己的信心,並不能庇護他們。」可見,「一人信主,全家得救」乃是指一種得救恩的普遍機會,而不是指一種普遍的效力。也就是說:一人聽道得救,他的全家也因此有機會藉著他聽道而得救。
從上述的經文詮釋當中,我們應當瞭解,得救乃是個人與神之間的個別關係,其得救的效力並不及與他的家人。所以,牧師的兒女並不是生來就是得救的,仍必須個別宣信於基督才能得救。因此,我們應當趁著在世有年日的時候,帶領家人聽主道,讓他們有機會可以得救。祝福每一個基督徒的家庭,都讓主有機會宣告:「今天救恩到了這家」。
〔生活應用〕
一 要知道,地上屬肉身的一切關係(夫妻、親子),有一天將被屬天的關係所取代。基督徒的兒女若沒有信主,以後父母在天上,兒女卻被永隔在另一個地方。丈夫信主,妻子若不信,在天上仍不能相見。希望我們能夠好好的思考如何傳福音給家人,這是極為要緊的事。
〔今日禱告〕但願每一個基督徒的家人,都能夠全家信主。
民國94年12月5日(週一)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六:論救恩
〔真理提醒〕
若問:胎兒未出生或嬰兒出生後死亡,他們如何得救呢,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42問)
我們的回答是:他們沒有抉擇信仰的能力,但因他們的原罪已被基督承擔,而他們也尚未成熟到會犯下任何罪的階段。因此,他們是可以得救的。
在舊約時代,救恩乃是建立在行律法的基礎上。以色列人的嬰兒出生第八天就必須受割禮,以表示是分別為聖屬神的子民,頭生的男丁更要獻給主(路2:22-23)。等到孩童十二歲的時候,必須要再受成年禮,像耶穌十二歲的時候就被父母帶到耶路撒冷受成年禮一般(路2:42)。這是表示孩童已經受完基本宗教教育,成熟到具有為自己的信仰做出決定的階段。在此階段之前,孩童若是干犯律法,父親要承擔罪過。但在行過成人禮之後的孩童(此時他有另一個頭銜,叫作律法之子),就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他已經具有分辨與決定的能力了。此外,大祭司一年一次要進到聖所,為全以色列民獻上贖罪祭,大祭司所獻贖的對象,不僅是大人,也包含所有以色列的孩童(筆者認為也包含未出母腹的胎兒,因為他們的生命是連於母體的,算為整個以色列選民的一部份)。這是舊約對於成為神子民的規定。
在新約時代,人得救乃是建立在「能夠清楚的決定接受耶穌的救恩」的基礎上,得救乃是個別的人與上帝建立收養的關係(「收養」乃是以弗所書1:5的概念,和合本譯為「得『兒子』的名份」,英譯為adoption〔養子〕;希伯來書12:6也提到「因為主所愛的,祂必管教。又鞭打凡所收納的兒子」,這裡「所收納的兒子」,也具有養子的意涵)。從這個角度來看,未出生的胎兒或出生後的嬰兒,因為不具分辨與抉擇的能力,若一旦死亡,是沒有機會可以與神建立收養的關係的。不過,這並不表示未出生的胎兒或出生後的嬰兒死亡就沒有機會得救。因為與舊約不同的是,神的兒子耶穌基督已經為世人的罪死了,救贖的方法也有所改變。救贖的主觀條件不再是行律法,而是「基督全面代贖」(舊約大祭司每年一次為全以色列選民獻贖罪祭,乃是預表新約基督的代贖)。只是,舊約時代乃是「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祝福從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的時代,祝福與咒詛是可以影響後代的。但新約時代乃是個別與神建立關係的時代。如此一來,對於這些未出生即死亡的胎兒,或出生後死亡的嬰兒,並不能以能否抉擇來做為標準,我們只能說:基督全面性代贖的對象也包含他們。具有分辨抉擇能力的人,必須為是否接受基督的代贖做出決定,而這些未出生即死亡的胎兒,或出生後死亡的嬰兒,因他們沒有抉擇能力,筆者認為他們的原罪已被基督承擔,而他們也尚未成熟到會犯下任何罪的階段。因此,他們應該是可以得救了。
〔生活應用〕
一 對於失去未出生即死亡的胎兒,或出生後即死亡之嬰兒的父母,但願神的安慰臨到他們,筆者深信他們在天上將有團聚的一天。至於其他宗教認為要為嬰靈超渡,這是愚眛而惹神忿怒的,絕對不可以去做,也不可以給邪靈留地步。
〔今日禱告〕願神憐憫所有失去胎兒或嬰兒的父母,讓他們因能再見兒女而得安慰。
民國94年12月6(週二)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六:論救恩
〔真理提醒〕
若問:在耶穌降生之前的非猶太人能得救嗎,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43問)
我們的回答是:在耶穌降生前的非猶太人,雖未曾領受摩西律法與基督福音,但是神造在他們心裡的良心,卻是他們能否得救的唯一判斷。因此,在耶穌降生前的非猶太人,神不以律法和福音來審判他們就是了,但卻要以他們的行為是否合乎良心來做為審判標準。
按照羅馬書2:14所啟示:「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在這裡保羅提出一個新觀念,就是「良心亦即律法」的觀念。保羅認為,摩西律法只是一種形之於文的規定,但是良心的功用是一種非形之於文的規範。雖然非猶太人沒有領受過摩西律法的教訓,但是律法的功用卻在神創造他們的時候已「刻在他們心裡」了。所以,按照良心做人做事,就是行律法,既行律法,必然得救。
保羅所從主領受的啟示是:「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羅2:12)因此,包含中國人在內的所有非猶太人,神都不會以律法的標準來審判他們。當然,按照羅馬書2:12的原理,未曾聽過基督福音的非猶太人,神照樣不會以「是否信福音」來作為是否得救的審判依據。神乃是以他們的良心來做為審判的依據。
那麼,或許你會說:「每個人的良心都不一樣,有些人標準比較高,有些人標準比較低,要用誰的標準來作為依據呢?」在這裡,神並沒有提到所謂良心標準的問題。因為,每一個人都是罪人,因此,重點不是標準如何,重點是「能否按照自己的良心行事為人」。在這樣的原理之下,您認為有人可以通得過良心這一關的審判嗎?保羅引用詩篇14:1-3以及53:1-3回答了這個問題──「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羅3:10)
話雖如此,筆者常思想:中國古代先民祭天的行為,早在周朝姜子牙封神之前,姜子牙一時之間封了五百多個神,可以說是中國最為浩大的造神運動。在此之前,中國是沒有偶像崇拜的,頂多可以說是自然神論,也就是崇敬大自然的能力,以祭祀大自然萬象來祈求天人和諧,風調雨順。然而,從中國造字的原理來看,「義」、(舉羊以易我\耶穌基督就是那隻永遠的「代罪羔羊」)、「犧」(牛+羊+秀+戈\將優秀的牛、羊殺掉,代替人的罪,就是犧牲)、「船」(舟+八+口,指挪亞一家八口在方舟上得救)、「神」(示+申\強調神一面是指示、啟示及默示的神;另一方面,神也是聽人申告、申請及申冤的神)等字,都似乎隱含著一種救恩的啟示,叫在律法與福音未廣傳之前的中國人,可以有機會認識這一位「天」(亦即上上之帝)。
〔生活應用〕
一 我們要珍惜藉福音得救的恩典,雖然不再行律法稱義,但是仍須要憑良心行事。為了讓我們的良心,更接近神的聖潔標準,因此,我們必須常常按真理來行事為人。除了良心之外,我們也必須要常常留心聖靈在我們心裡的提醒,讓我們的良心在聖靈的引導之下,能夠發揮功用。
〔今日禱告〕願我們的良心常受聖靈的引導;願我們行事為人,能夠對得起良心。
民國94年12月7(週三)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七:論基督徒生活
〔真理提醒〕
若問:親人去世時,家人為他在家中所設立的,應稱為「靈堂」還是「靈位」,抑或有更適合的名稱,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44問)
我們的回答是:稱為「靈堂」或「靈位」都不合適,因為亡者的「靈」已不在那裡。基於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紀念或追思故人,因此建議可以改稱「紀念桌」或「追思桌」。
在設立「紀念桌」或「追思桌」之後,要注意,不可以在上面燒香、供奉牲禮或果品,這會讓人誤會是在祭拜他。「紀念桌」或「追思桌」上可以擺放故人所使用的聖經、詩本、照片、相簿、文章、著作、紀念性或故人喜愛的小物品等等。「紀念桌」或「追思桌」的左右或下方可以擺放十字架花、花籃或盆景,也可以播放較為寧靜、柔性的基督教詩歌,讓整個空間呈現出信仰的見證與祥和。總之,所有的擺設,以能夠使人紀念或追思故人的信仰或生平,並達到見證神的目的為主。
設立「紀念桌」或「追思桌」的動機,乃是延用中國民俗的「靈堂」的精神而做基督化的改變。因為一般的華人社會,在有親友亡故的時候,會禮貌性的前往家中弔慰亡者,並向遺屬致意。而中國民俗中「靈堂」的設立,乃是因為相信亡者在亡故之後第七天會回到家中,因此,家屬為了讓亡者第七天回家,因此在家中便設立「靈堂」迎接他,好叫他不要死後無歸處而成為孤魂野鬼到處流蕩。在第七天,家屬會為亡者做「七旬」的超渡法事,好使亡者可以順利回家。因此,在家中所設立的,就叫做「靈堂」。至於「靈位」,則是指亡者靈魂寄託之所,又稱為神主牌位。一般民間信仰認為,亡者的三魂會在亡故之後分往三個地方:墳墓、陰間,另外一個就是神主牌位。因此,民間對於替亡者設立神主牌位是看為極重要的,沒有迎入牌位的亡者,就不能算是列祖列宗了。
基督徒深信,人安息之後乃是回到天上的家,靈魂與神同在。因此,家屬不需要為亡者設立「靈堂」,亡者的靈魂也不住在「靈位」裡面。基督徒不需要輪迴轉世,不需要設靈位來安魂。我們為了與民間信仰有所區別,但又要顧全華人社會的人情味,因此就以變通的方式在家中為亡者設立「紀念桌」或「追思桌」。
〔生活應用〕
一 身為華人,以華人社會所熟悉的方式來表達對故人的追思本是合宜的。只要能夠避開祭祀以及崇拜的內涵,對於設立亡者的「紀念桌」或「追思桌」乃是可以的。假如能夠加上巧思,更能夠替故人做到為主做見證的效果。
〔今日禱告〕願主憐憫華人,能夠早日脫離對亡者的錯誤表達以及祭祀的傳統。
民國94年12月8(週四)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七:論基督徒生活
〔真理提醒〕
若問:基督徒可以買樂透、股票嗎,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45問)
我們的回答是:基督徒不但應當為主做忠心的好管家,更必須要做一個智慧的好管家。
樂透乃是機率原理的搏奕,致富的方式是建立在運氣與機會的上面,而動機則是貪心。是把自己的獲利,建立在他人的損失上(一家中彩,萬家槓龜)。美其名是做公益,但是,卻是把獲利的基礎,建立在他人因貪心所造成的負面結果上,所以基督徒不應該買樂透。想要做公益,何不參加聯合勸募呢?樂透廣告說:「花五十塊錢買一個希望,既做公益,又有發財的機會」,這是一個陷阱,最後的大贏家乃是發行彩券的單位。至於樂透的獲利,是否真的能夠全部且平均的發放給弱勢殘障團體,真正的照顧到他們的生活,則有待時間證明。
至於買股票乃是一種投資的行為,是可以從事的。然而,炒短線、整天進號子關切股票的漲跌,整個人的心思意念都被股票態勢所套牢,這也不是主所喜悅的。基督徒買股票乃是正當投資的行為,其盈虧並不是建立在投機或是他人的虧損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極複雜的社會供需,以及所投資之公司經營者是否善於經營的能力上。做生意有賠有賺,買股票有貶值升值,這都還是合法合理的。
我們當知道,錢財乃是中性的,不可以把錢財當作是惡的。邪惡與否乃在於持有錢財的人是否有良善正直的動機來管理錢財。基督徒應當要做錢財的主人,而不要做錢財的奴隸。神給我們財富,是要讓我們管理,使這些財富可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我們是為神管理「屬祂」的財物,主權是在於神。既是如此,任何的投資理財,應當禱告向神求理財的智慧,並求神感動我們以合乎祂的旨意去進行任形式的管理與投資。
最後,做忠心的好管家還應該具有這樣的觀念:做財物忠心的管家,不一定就是要讓財富迅速累積。神要的不必然是把錢管得「更多」(太25:26-27),但必然是把錢管得「更妥」。因此,基督徒對投資的概念,不僅是指錢生錢,也可以是指錢生「義」。保羅曾經對哥林多的信徒如此說:「那賜種給撒種的,賜糧給人吃的,必多多加給你們種地的種子,又增添你們仁義的果子。叫你們凡事富足,可以多多施捨。」(林後9:10-11)如經上所記:「他施捨錢財,賙濟貧窮。他的仁義存到永遠。」(林後9:9)
〔生活應用〕
一 我們應當建立「管家」的觀念,對於我們從主所領受的所有資產,要好好禱告求神賜予理財的智慧。因為,有一天我們將要向神交賬,那時神要以我們是否作按祂的心意管理,來定我們為義或不義、忠或不忠。
〔今日禱告〕但願我們都能把握神讓我們當管家的機會,忠心的盡上自己的職份。
民國94年12月9(週五)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七:論基督徒生活
〔真理提醒〕
若問:基督徒如何看待移民這件事呢?如有打算移民,上帝會指引我們該不該行嗎,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46問)
我們的回答是:基督徒移民,應當清楚神的帶領,畢竟神對我們的人生是有計劃的。
移民涉及的不僅是忠誠度,以及安土重遷的問題,也涉及神怎麼帶領的問題。現代隨著地球村觀念的普遍,到世界各國旅遊、觀光、經商、求學、文化交流、工作等等的機會很多。加上交通便捷,人們不再侷促一隅、劃地自限,想要為自己謀更好的生活環境、工作與生活方式者比比皆是,因此移民就成為極尋常的事。然而,聖經對於移民這件事,有沒有甚麼教導呢?
聖經中第一個勉強稱為「移民」的是巴別塔事件之後的百姓,其移民的原因是口音被變亂(創11:1-9)。而較正式的移民首推亞伯拉罕,他離開本鄉吾珥前往迦南流奶與蜜之地(創12:1,13:12),其移民原因乃是遵從上帝的應許。雅各曾經率領七十位家人移民埃及,投靠位在埃及擔任宰相的兒子約瑟(出1:1-5),其移民的原因是饑荒與認親。後來經過四百三十年的繁衍,摩西又將以色列約兩百萬之眾的百姓帶出埃及,移民前往上帝應許的迦南地,其移民的原因是脫離異族與異教的轄制,專一敬拜耶和華神。分裂王國時期,北國以色列與南國猶大曾分別被強制移民到北方的亞述與巴比倫帝國境內(史稱被擄)。直到主後516年,南國百姓又在波斯古列王的詔令下分三批移民回迦南(史稱歸回),其移民原因乃是安土重遷。羅馬帝國時代,救主耶穌曾經短暫的隨著父母移民到埃及,等到希律王過世之後,他們又從埃及移民回以色列(太2:13-23),其移民原因是為了躲避希律王的追殺(保命)。
上述的舉例,目的是為了說明移民一事乃是沒有任何律法規範的,移民的原因各不相同,各人依各別不同的情境而決定移民。筆者認為,神所看重的,乃是一個人能夠在平安穩妥當中生存,這也是神造人在地上的目的。隨著時代的發達,種族與民族主義興起,國家成為各自不同血統、遺傳之百姓安身立命之所寄。國家保護百姓的生命、財產的安全,也提供本國國民就業、就醫、就養、就學的機會。然而,有些國家統治者殘暴無道,其百姓活在水深火熱中,其忠誠度勢必動搖。統治者好戰,引起烽火連天,百姓自然也為紛紛避難而離去。至於那些物阜民豐、環境優美、福利健全的國家,往往成為移民的最愛。
筆者認為,因為移民乃是人生的大事,目前少國家可以擁有雙重國籍,因此移民必須考慮是否放棄現有國籍,而歸化為移民國的國籍。此外,有些國家對於移民有條件限制,例如財富、專業、工作、身份等等。因此,想要移民的人就必須好好可慮這些條件。至於基督徒移民,筆者認為必須要清楚的禱告尋求神,畢竟神對我們的人生是有旨意的,我們應當懂得尊重神的帶領,並且考量到神要我們如何為祂而活。
〔生活應用〕
一 我們是世上的客旅,無論遷往一地一國,都要禱告尋求神的心意,勝於自己屬世的考量。
〔今日禱告〕我願在神引領我所居住的地方,盡心為榮耀祂而活。
民國94年12月10(週六)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七:論基督徒生活
〔真理提醒〕
若問:對政治人物不滿意而不去投票可以嗎,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47問)
我們的回答是:不投票也是一種意思表示,既然沒有中意的候選人,不去投票並不違背個人道德,也沒有觸犯法律,反倒是另一種沉默性的訴求。因此,以對政治人物不滿意為理由而不投票,仍是一種對自己道德與良心負責任的行為。然而,不去投票並不會對不滿意的政治人物造成衝擊,反倒有可能為那些善用選舉技巧,敏於動員的候選人製造當選的機會。
在講求民主的社會中,投票乃是實際參與政治的一項權利,透過選舉,可以將合適擔任公職的賢德之士遴選出來,來為國家或鄉里做事。然而,並不是每一位候選人都是適宜的人選,甚至並非賢德之士。因此,如何適當的運用國家所賦予的選舉權,選出能為國家鄉里做事的人,是每一位選民該有的集體智慧。對於一個基督徒來說,投票不僅為了選賢與能,投票也是實現聖經真理的一種間接的方式。基督徒要能夠選出一個政見、理念符合聖經真理的人來為公眾做事。基督徒這一票,不僅是要投賢德之人,更要投給真理。因此,基督徒應該看重手中所握有的這神聖的一票。不但是為國家而投,更要為上帝而投。
然而,假使候選人當中沒有自己認為合適的人選,到底基督徒應該如何決定這神聖的一票的取向呢?筆者認為,假如真的沒有一位合適上述賢德、真理正義之士參選,基督徒只能在「比爛」當中選出一個「比較不爛」的候選人的話,寧可還是要為了大局著想而去投票,至少選舉的結果,對未來社會所要付出的成本較小。當然,假如想要以不投票的方式,來表達對政治人物的不滿,筆者認為也是一種沉默的抗議與失望的表述。只不過,因此而造成低投票率的狀況之下,並不會對選舉結果造成影響,反倒可能讓那些善用選舉技巧,敏於動員的候選人當選。若此候選人平庸尚好,若該候選人在當選之後,用各樣的不法將選舉的花費再撈回來,甚至為私利而訂出違背真理,傷害社會的惡法、政策,那所要付出的社會成本就無可計量了。
因此,筆者建議基督徒,無論如何,一定要去投票。此外,個人鼓勵基督徒可以按個人的才學實力,參與公職人員選舉。基督徒應當有社會責任,特別在這個價值觀扭曲,是非善惡顛倒的世代,基督徒應當挺身出來,以實際參與政治,來影響國家法律以及政策的訂定。古云:「邦有道則仕,邦無道則野」,個人認為這是明哲保身,是在獨裁統治時代適用,卻不適用在民主的社會。越是「政府無道」或「社會無道」,基督徒越發要站出來,成為一股改革的力量。合於聖經的教訓乃是主張政教「分立」,而不是政教「分離」。因此,教會應當鼓勵賢德之基督徒參選,甚至投身政治,讓屬神的真理藉著這一群有聖潔、有理想、有才識的神的子民(像但以理、約瑟、末底改在信奉異教的國中參政,卻為神做美好的見證),直接實現在我們的國家社會。
〔生活應用〕
一 讓我們為基督教當中,有更多具才德、敬畏神之信徒從政禱告,也為目前已在各階層擔任公職的基督徒禱告,願神的真理,藉著他們的參政,而在實現在我們的國家社會中。
〔今日禱告〕但願世上的國,成為主耶穌基督的國。
民國94年12月11(週日)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七:論基督徒生活
〔真理提醒〕
若問:打家庭麻將可以嗎,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48問)
我們的回答是:這與能不能下象棋、圍棋、撲克牌是一樣的道理,無論是象棋、圍棋、撲克牌或麻將,都是中性的,不是能不能玩的問題,而是用甚麼動機和態度去玩的問題。若是玩的動基是賭博性的,就連象棋或圍棋都不能玩。
然而,在這許多怡情益智的遊戲當中,麻將似乎有著昭彰的惡名,其實這是有原因的。就因為它常被用來做為賭博的工具,所以就被與非法、賭博等概念劃上等號。相傳麻將本名應是「抹將」,抹的是水滸傳的108個好漢。相傳元末明初有個名叫萬秉迢的人,非常推崇施耐庵筆下的梁山好漢,欲將水滸傳的故事讓達官貴人因知水滸故事而愛民護民,遂發明麻將,將水滸英雄融入這個遊戲中。麻將以108張為基數,分別隱喻108條好漢。如牌中九條喻為「九條龍」史進,二條喻為「雙鞭」呼延灼,一餅喻為「黑旋風」李逵。之所以分為萬、餅、條三類,是取其本人姓名的諧音。每類從一到九各有四張牌,剛好108張。108條又是從四面八方匯聚梁山,所以加上東、西、南、北、中五個方位各添四張牌計20張。這些好漢有富貴貧窮各階層,所以再加上「發」、「白」隱喻富有及窮白,加上八張牌,整副牌共計136張。後來又加上各種花牌,整副牌共計144張。另有一種民間趣話,打麻將用四方桌既是東西南北四個方位,也是指春夏秋冬四季,每人十三張牌,因為一季有十三個星期。四季合五十二週,共三百六十四天,加上贏了時的那一張,代表一年最後一天共三百六十五天,恰好一年。這也是另一種趣話。
筆者認為可以引用保羅教導哥林多教會信徒的四個行事為人的原則,來做為可不可以打家庭麻將的思考。保羅的這四個原則是──「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林前6:12a,23a);「凡事都可行,但無論那一件總不受他的轄制」(林前6:12b);「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林前11:23b),以及「凡事都可行,但要為榮耀神而行」(林前11:31)。畢竟,打麻將在一般社會認知,已被定義在某個「賭博」的層面上。儘管所謂「打衛生麻將」,若是動機是建立在贏對方的錢,那麼這就是「把別人的虧損,建立在自己的獲利上」的行為,因此就不是造就人的事囉!另外,有些人喜愛打麻將,一無聊起來,就找牌搭子「練功」,一打就是通宵。除了打麻將之外,似乎沒有其他興趣。這樣的情形,就是受了麻將的轄制了。有些人賭性堅強,一開始玩小的,後來一發不可收拾,妻離子散,輸光家產,立誓再賭就斷他指頭。結果,斷了十根手指頭,還要繼續用腳賭,這種人就是被轄制了。筆者並不認為麻將有罪,有罪的是動機不正的牌友。假如為了怡情、聯誼、益智,打麻將和玩象棋、圍棋一樣,沒有甚麼不好的。然而,假如其他人因為看到你打麻將,就信心軟弱或誤會你在賭博,最好還是為那人的良心的原故,改玩其他的吧!
〔生活應用〕
一 若是我們凡事能夠「奉主耶穌基督的名」去行,那是一項極為蒙福的事。
〔今日禱告〕但願我們所做的每一件事,都能夠榮耀神。
民國94年12月12(週一)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七:論基督徒生活
〔真理提醒〕
若問:基督徒可以跟會嗎,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49問)
我們的回答是:跟會乃是將利基建立在他人為應急所付出的高利上面,實際上是一種透過付利息來獲得預先使用金錢的貸款行為,因此,建議基督徒以不參加跟會為宜。
「跟會」,一般又稱為互助會,雖然名為互助,但是一般都是以跟會來達到「應急」或「貸款」的目的。「互助會」是民間特有的理財管道,在金融商品不發達的年代,家庭主婦們都是靠「跟會」打理家庭財務,儘管這幾年銀行理財管道多樣化,但跟會的便利性及特有的人情味,使得這種傳統理財方式歷久不衰。但不可諱言的,縱使跟會可以獲得高利,但萬一不幸被「倒會」,輕者血本無歸,嚴重的還可能造成家破人亡的社會案件。
儘管少數人跟會是以儲蓄為目的,但是相對的承擔倒會風險也最大。一般會員數越多,倒會的風險也越高。標會雖可在短期內籌措資金,但會頭需承擔風險;若會員捲款逃跑,會頭必須全額賠償。跟會時若想得標,假使遇到兩人以上同時有資金的需求,不但資金成本立即提高,又不一定標得到錢。此外,跟會、標會每月所攤的金額不一,參加者無法做長期的資金規劃,難以控制資金成本。因此,跟會其實是帶著冒險性且不甚精算的一種儲蓄方式。若是我們從聖經的角度來看檢視它,其實它並不符合聖經的理財精神。為甚麼呢?
第一,它的獲利乃是建立在他人為急需而造成的高標金上面,一個需錢孔急的會腳,可能會甘願出較高的標金來得標,相對的,他所收到的會錢總數也就減少。在這樣的基礎下獲利,有點趁人之危。彼得說:「貪財是萬惡之根」(提前6:10),基督徒應當把獲利建立在公平正義的投資或理財上面,而不能夠利用他人的急需來造成自己的高獲利。
第二,跟會的成員複雜,有時候會腳彼此互不認識,若不幸遇到倒會的問題,其結果輕者血本無歸或是家庭風波,嚴重的甚至鬧出人命,可說是後遺症無窮。箴言說:「心中貪婪的,挑啟爭端。倚靠耶和華的,必得豐裕。」(箴28:25)因此,筆者建議基督徒儘量不要跟會,要做一個智慧的好管家,把神所給我們的錢財,做最合適的管理。若認為跟會可以賺較多的利錢,有可能貪婪的結果,反倒造成各方面的虧損。
第三,跟會所投入的會錢,完全由會頭代收代管,會腳完全憑藉對會頭的信任行事。這種信任的基礎是很薄弱的,又沒有法律上的保障。儘管有些會腳較為謹慎,每次交會錢的時候,會請會頭與得標的人立據簽名以證明收款無訛,但是,一旦遇到倒會時,雖然可以依據簽名收據依法律程序求償,但是,倒會的人早已遠走高飛,何年何月可以取回所付出去的會錢呢?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基督徒不合適以跟會的方式來理財。
〔生活應用〕
一 基督徒生財,要取之有道。跟會的風險既大,又在他人的急需上獲利。因此,基督徒應當拒絕參加互助會,另外尋求合法的理財方式來管理錢財。
〔今日禱告〕但願我們所獲得的每一分錢,在使用的時候都帶給我們極大的平安。
民國94年12月13(週二)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七:論基督徒生活
〔真理提醒〕
若問:基督徒可以借貸嗎,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50問)
我們的回答是:若是為了生存而借貸,原無可厚非。若是為了投資而借貸,因為有風險之虞因此需慎重衡量。若為享受而借貸,依聖經對生命的教導似不合適。
基督徒可以借貸嗎?這個問題要從幾個角度來看,因為貸款的因素有許多種。
首先是濟窮型的借貸,人活在這世界上,難免遇到天災、戰禍與失敗,有些人甚至因做生意被騙而破產,導致維生無著。因此,為了生存的因素,向銀行或是他人借貸,這乃是出於常情,也可說是其情可憫。聖經裡面也有借貸給人的教導:「有求你的,就借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太5:42)「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出22:25)「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無論那一座城裏,你弟兄中若有一個窮人,你不可忍著心、揝著手不幫補你窮乏的弟兄。總要向他鬆開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給他,補他的不足。」聖經中借貸之例甚多,都一致肯定此類濟窮性質的借貸,乃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第二類是投資型的借貸,聖經既明言:「借給外邦人可以取利。」(申23:20)主耶穌也因那領一千銀子的僕人,不懂得將錢放在「兌換銀錢的」(指類似銀行或錢莊)以取利,而認為他是惡僕(太25:27)。這些例子即是間接允許投資性質的借貸(或放款)行為,借方可以藉著取得合法的利息,來達到理財的目的。而貸方也可以藉著貸款,來經營生意以獲利償債(銀行乃是將存款戶的錢用以轉投資獲利,而以利息回饋給存戶,這種用存戶的錢去做生意的方式,也可以說是一種投資性的借款)。在良性與互信的基礎上,聖經並沒有認為投資性的借貸是不好的。然而,這種投資性的借貸是有風險的,假使貸方生意失敗,無力依約償付貸款,借方只好依法追討(申15:3「若借給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討」)。只不過如此一來,就徒增煩瑣,曠日廢時了。因此,筆者認為這種投資性的借貸,各人要衡情量力而為,不可貪圖利息而導致身心俱疲。
第三類是享受型的借貸,例如借錢買車、購屋、置產,為的是謀取生活更高的享受。這類的借貸,可以說是一種預支信心的行為。因為,未來有無償還的能力,還未可知。今時的工作收入穩定健康狀況良好,並不保證未來一帆風順。九二一大地震過後,有多少貸款購屋的上班族,房屋倒蹋了卻仍需要繼續償還一、二十年的房貸。許多人因失業無力償還,竟成為自殺潮中的一個。「先享受、後付款」的誘惑,成為現代許多月光族、卡債族心中永遠揮不去的痛。君不聞:「欠債的是債主的僕人」(箴22;7),「利息咬你如蛇」。因此,基督徒應當避免為享受更好的生活,而不惜背負債務。要學習憑信心過生活,神給得若少,就過較簡單的生活。神若給得多,就要懂得儲蓄或賙濟,為神的國度需要而奉獻。
〔生活應用〕
一 保羅勸勉提摩太:「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了。因為我們沒有帶甚麼到世上 來,也不能帶甚麼去。只要有衣有食,就當知足。」(提前6:6)這也應當是每一位基督徒所當效法的。
〔今日禱告〕但願我們能夠從敬虔知足的生活中,更經歷神的平安喜樂。
民國94年12月14(週三)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七:論基督徒生活
〔真理提醒〕
若問:使用信用卡是不是違反聖經原則,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51問)
我們的回答是:信用卡若是應用得宜並不可棄,但若使用動機不對,信用卡的消費可能成為一項沉重的負擔。
信用卡,顧名思義乃是一種建基於信用消費的理財型態,藉著先取用後付帳的方式,達到購物便利性,以及金錢的靈活調度。若是正常的使用信用卡,準時的付清帳單,不拖欠卡債,的確可以為消費者帶來上述兩項的益處。
然而,使用信用卡也有副作用,在暫時不必付款的誘因下,很容易因消費不節制而造成高額的刷卡費,使得日後付帳單時產生困難。為此,銀行為無法一時付清帳單的消費者,設計了「最低繳款額」。這「最低繳款額」的設計,表面上是給消費者一個方便,可以暫時以支付最低繳款額來避免違約金的負擔,以及信用不良的記錄。實際上,銀行這時候可以賺取未清償完畢之卡債餘額的循環信用利息,低者有16%者,高者有20%。其結果,對許多不善於理財的消費者,或是無節制的刷卡族,就形成了另一項沉重的負擔。在這樣的狀況之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許多刷卡族就產生了所謂「以債養債」、「以卡養卡」的新理財型態。說穿了,就是一種藉著信用卡預借現金的方式,來償付他家銀行的信用卡帳單──甲家銀行的信用卡帳單由乙家銀行的信用卡預借現金償還,乙家銀行的信用卡帳單則由丙家銀行的預借現金來償還。如此就形成了所謂「以債養債」、「以卡養卡」的惡性循環理財型態。筆者認為這種理財型態,乃是一種「挖東牆補西牆」方式,到頭來負擔越來越重,得不償失。
因此,使用信用卡是不是違反聖經原則,必須要因人而異。基督徒處在一個經濟金融進步與多元整合的時代,水電、瓦斯、各項稅捐、學費、投資等等,都可以因手中持有一張信用卡,而以信用卡扣款,再由存簿自動轉帳的方式省掉跑銀行辦手續繳款的麻煩,的確方便不少。基督徒以信用卡合法合理的做金錢的靈活調度,乃是一項智慧。然而,信用卡的確魅力不小,面對商場上形形色色的消費產品,可以先享用後付帳的確是一個便利之門,但往往因此而使一個人持續背負長期的債務。
聖經教導我們,要遠避一切的試探誘惑,要克制私慾(雅1:14),申辦信用卡前必須要慎思1.自己有沒有償還的能力(例如有正常的收入)2.有沒有使用信用卡的原則(例如有急需但臨時未帶現款,或提款不便時)3.正確享受信用卡的便利性(但刷卡金額必須以存款金額為考量)4.正確享受信用卡所帶來的資金調度靈活性(例如存款足夠,但希望享受零利率的分期付款方案或其他消費禮遇)。一旦個人財物出現困難時,筆者建議應當更謹慎使用信用卡,因為在無力償付卡債的狀況之下,前述的惡性理財型態將會出現,造成更大的財務負擔。
〔生活應用〕
一 基督徒要懂得為主而活,不要讓欲望無止境的擴張。安素守常的生活最能使人心靈得力。
〔今日禱告〕我要遠避一切消費的誘惑,保持一個安素守常的生活。
民國94年12月15(週四)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七:論基督徒生活
〔真理提醒〕
若問:基督徒敬祖可不可以拿香或獻祭品,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52問)
我們的回答是:基督徒是敬祖,而不拜祖。「香」原是中性,但是因被賦予「祭」的意義,因此基督徒不用焚香或燒香來敬祖,而另以其它不被賦予「祭」之意義的物品來表達追思。至於獻祭品給祖先則更是不可,因為這是拜偶像的行為,是神所不喜悅的。
有關拿香的問題,有些人以為,以鮮花來取代香就可以拜祖先。其實,拿香與獻花並無本質的不同,不同的是追思者本身對於故人追思的心態以及意義的指涉。早期先人認為在世子孫的心願,可以隨著香的煙飛升到天上,獲得祖先的垂允。因此在祭拜的時候相當看重獻香。而西方人則多以獻花在故人墓前表示哀悼,但並不認為故人可以聞到花香。因此,東西方對故人追思的表達方式不同,中國人認為獻香帶有一種實質庇佑的意義,但是西方則把獻花(或日本的花語)當做一種象徵性的表達。
以色列人敬拜上帝的時候,律法規定他們必須由祭司在香壇點香,這香乃是特製的(出30:34-35)。上帝又吩咐摩西說:「你們不可按這調和之法為自己做香;要以這香為聖,歸耶和華。凡做香和這香一樣,為要聞香味的,這人要從民中剪除。」(出30:37-38)在這裡神為甚麼不願意人製造與敬拜神的香同質的香來聞呢?因為神不要人越份侵奪應該屬神的敬拜,人不應該把對神的敬拜轉向人或自己。至於人製作其他的香來聞是可以的,只不過不能用在敬拜上面,因為天地間唯有耶和華神是可敬拜的。所以,人製香的原因,若不是為了敬拜人或偶像的原故,其實是無妨的。
至於獻果或祭品給祖先的問題,筆者認為獻果與擺祭品(牲禮),它的意思已經非常自明了,就是認為亡靈可以享受這些祭物,這是與基督信仰相違背的。這與衍生出來的燒冥紙、冥屋、燒男僕女婢等紙偶給亡者一樣,都是與聖經所不許的祭拜行為。基督徒不可以為故人獻果或獻祭品,因為人死後便不能再回來,按照聖經的教導,人安息之後乃是去到樂園或陰間等候末日審判,他的靈魂是不可能再回到今世的。當然,獻果品祭牲給祖先亡者,以祈求他的祖靈庇蔭,同樣是陷入祖先亡靈崇拜轄制之中。
然而筆者同意基於對故人的情感因素,把他生前最喜愛的東西,置放在墓地前,以表達一種追思或回憶,這是可以採行的。這一點的出發點是為生者的情感滿足,而非為死者。譬如故人生前喜愛玫瑰花,你可以用玫瑰花來點綴墓地,用以做自我情感的安慰或追念故人行誼。
〔生活應用〕
一 基督徒要敬祖,但不可以祭祖。最好的敬祖,乃是實踐聖經裡的孝道。保羅說:「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弗6:2-3)基督徒要好好把握父母在世的年日,好好盡孝,所謂「生前一顆豆,勝過死後拜豬頭」,莫等子欲養之時,親卻不待了。
〔今日禱告〕我要為父母得救禱告,但願他們未來也能夠享受天上的永生。
民國94年12月16(週五)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七:論基督徒生活
〔真理提醒〕
若問:華人基督徒能否以跪拜禮來表達對祖先的敬思,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53問)
我們的回答是:若是為了表達感恩或敬意,「跪」或單純禮節上的「拜」是可以的。但是,若動機有了「祭」的成份,則應禁止,因為不可以把祖先當成祭的對象。
跪拜在起初原只是一種日常生活的禮節與習慣,在最早的中國社會中,跪、坐、拜是日常生活最經常使用的動作。華人在尚未發明坐椅子的習慣之前,是坐在像是木板床或是塌塌米之類的上面。基於現實考量,當一個人採坐姿時(臀部坐在後腳跟上),此時若有長輩或是朋友前來,起立鞠躬反而麻煩,最直接而方便表達禮節的方式便是「拜」(兩膝著地,頭往前點,兩掌趴地)。因此,跪拜之用於表達一種生活禮節的習慣,就於焉成形。
此外,華人在一些場合中,也使用跪拜的禮節,例如結婚時夫妻要交拜;新年時兒孫要向長輩叩頭拜年;長輩生日時,晚輩要叩頭拜壽。換句話說,跪拜(叩頭也是跪拜的一種)在中國社會中是一種人際關係表達的方式。中國早期的社會是沒有坐椅子的習慣的,我們常看中國夏商周的古裝劇,當時的天子、諸侯還是坐在褟褟米上面,群臣也是跪坐在上面的。到了五胡亂華之後,中國才在沿襲胡風之後開始坐椅子,並衍生出皇帝坐龍椅,群臣階下排排站的排場。宋朝朱熹還曾在所著的朱熹全集中,對跪、坐、拜的動作進行探討,可見到宋代時,跪、坐、拜的動作仍只是一種日常生活禮節的表達方式。
及至滿清時代,中國自與西方各國開始外交貿易往來,西風東漸,英國公使阿美士德與馬戈爾尼,曾因拒絕向中國皇帝行雙腳下跪之禮,以致不歡而散。原因在於西方因常騎馬著長靴,因此很難發展出一種雙膝下跪之禮,只能採高跪姿。只有在臨睡前寬鬆衣服之後,向上帝晚禱時才雙腿下跪。因此,在西方人的概念中,雙腿下跪是只有對上帝敬拜時,才採取的姿勢。基於這種概念上的不同,當英國大使要求以覲見英王之禮來覲見中國皇帝(高跪姿、吻皇帝之手)時,滿清大臣、皇帝均認為乃觸犯龍體而不能接受。而西方人認為若對中國皇帝下跪,就是對上帝的不忠,因此拒絕以中國的跪拜禮來覲見中國皇帝。東西方對跪拜禮的衝突,完全在於所賦予符號的定義不同所致。此時,跪拜的概念受到西方宣教士的負面影響,而間接造成後來基督徒在跪拜禮方面的表達產生了困難與誤會。在跪拜這個符號已被賦予某種特定意義的狀態之下,中國民間宗教儀式中的跪拜禮,多與牲禮、祭品或冥紙、香燭等一併獻上,因此中國基督徒面對的跪拜要求,就已經不是單純的倫理層面的要求,而與偶像崇拜和祭器相混淆的難題了。
〔生活應用〕
一 我個人同意以華人的禮節,來表達對先人的尊敬,但是必須要經過解釋,說明並不是相信祖先亡靈可以庇佑子孫,而是表達一種敬意或感親恩,華人沒有必要倣效洋人的方式來敬祖。
〔今日禱告〕但願華人基督徒能從跪拜的誤解中獲得自由,並以孝道的實踐見證信仰。
民國94年12月17(週六)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七:論基督徒生活
〔真理提醒〕
若問:基督徒對於不合聖經的公共政策可否抗拒,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54問)
我們的回答是:應當以和平的方式表達異議,以正當的管道或鼓勵基督徒專家學者參與討論建言,來試圖改變此一違反聖經真理之公共政策的執行。
基督教對於國家的公共政策採取何種立場,記得在馬太福音22:21經文中,法利賽人有一次問了耶穌一個試探性的問題「納稅給該撒可不可以」。耶穌的回答是:「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有解經家從耶穌基督此一回答,而斷定主耶穌的政治倫理是採政教分離。然而,雖然是政教分離,但在其他經文裡面(路13:32,可8:15),卻也看見主耶穌常批判當代的統治者。可見,耶穌是一面表達異議,一面仍盡力實踐公民的責任。
至於保羅,他從主耶穌所領受的啟示,有關公共政策方面最典型的經文是羅馬書13:1-7,在這段經文中,保羅強調:「在上掌權的,人人都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抗拒的必自取刑罰。」因此,很明顯的,保羅認為基督徒有順服政府的義務。就算是政府不是尊奉基督的政府,只要政府的施政與法律合乎神的真理,是正當的,基督徒都要無條件的順服遵守。然而,對於不合聖經的公共政策,例如羅馬帝國禁止人信奉基督,保羅的立場是寧可殉道,也不能妥協。然而,保羅沒有使用劇烈的抗爭與暴動的方式,他乃是循羅馬法律途逕,上告到該撒那裡去(徒25:11-12)。
我們再來看彼得的觀點,他在彼得前書2:13-17中論到:「你們為主的原故,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因為神的旨意是要你們行善,可以堵住那糊塗無知人的口」。當政權是在合乎真理的原則下執行時,基督徒就要以順服神的心去順服政權,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從神來的。然而,當政權違反神旨的時候該如何呢?還記得當年彼得在美門口醫治那一位瘸腿的病人之後的講論嗎?那一天,祭司吩咐彼得不可再奉主耶穌基督的名講道。彼得便回答說:「聽從你們而不聽從神,這在神面前合不合理,你們自己酌量吧!」(徒4:19)這句話意味著當政權與神權相牴觸的時候,基督徒的義務是順從神。
綜觀以上所論,當基督徒發現國家的公共政策明顯違反聖經時,基督徒應當用盡一切和平手段表達異議。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像國父孫中山先生,不是每一個政府的過錯都必須以推翻或革命的方式來處理。保羅的教導是「主必伸冤」、「要以善勝惡」(羅12:19,21),主耶穌在十架上也祈求父神赦免釘祂的人的罪(路23:34),這是以善勝惡的非報復主義。
〔生活應用〕
一 基督徒應當是國家社會的道德良知,若對於明顯違反聖經的公共政策禁口不言,無異鹽失了味,也是失去讓基督的真理被彰顯的機會。因此,對於明顯違反聖經的政策必須鼓勵基督徒學有專長的人士參與建言,並積極為相關單位與學者禱告,絕對不可以使用暴力抗爭的方式。
〔今日禱告〕我們要常為在上掌權者禱告,因為禱告可以改變君王的心。
民國94年12月18(週日)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七:論基督徒生活
〔真理提醒〕
若問:買保險是不是對神缺乏信心的行為,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55問)
我們的回答是:買保險不是沒對神沒有信心,而是為自己的生命做預防變故時的管理。
保險乃是起源於西元前2000年佐右,當時在地中海一帶頻繁的海上貿易活動中,船舶有時在海上遇到惡劣氣候遭風浪襲擊時,船主爲了船員與貨主共同的安全與利益,為使船舶不致沈沒而抛棄一部分貨物,這部分貨物的損失規定由船、貨、運費的受益人共同來分攤。這種共同海損的分攤形式,後來被保險所代替,於是産生了海上保險。現代海上保險發源於義大利,該國自1250年左右開始經營海上保險,由口頭締約到書面合同,後來出現最早的保險單。到1393年已承保海上災害、天災、火災、抛棄等險,開始具有現代保險的形式。之後,保險的概念便不斷的被傳襲,乃至於除了財險之外,還有壽險等等。其內容從一般人為的財損、竊盜、意外險,到後來不可抗力的兵險、地震、墜機、海嘯,甚至有保險公司設計了流行瘟疫(如SARS、禽流感)的保險名目。可見,現代人在天災、人禍、戰亂不斷的年代,為確保身家性命與財產,可以說是無所不投其保。我國政府為了保障車禍受害者,因此以法律規定汽機車的車主必須強制投保第三責任險。近幾年政府也開辦全民健保,使許多無力支付龐大醫療費用的特殊病人,可以獲得醫療照顧,這就是集全民之力,以保險方式互相幫助的好處。
在保險如此盛行的年代,一向把生命的禍福都仰賴於上帝的帶領之基督徒,對於買保險會不會認為是對上帝缺乏信心呢?當年保羅為耶路撒冷的饑荒,向小亞西亞教會募捐的時候,曾說過一句常被用來作為詮釋保險精神的名言:「我原不是要別人輕省,你們受累,乃要均平。就是要你們的富餘,現在可以補他們的不足,使他們的富餘,將來也可以補你們的不足,這就均平了。」(林後8:14)的確,保險的精神,乃是一種互助的精神。透過平常所累積眾人的力量,來為遭遇患難、疾病者提供生存的保障。每一個加入保險的人,都是加入幫助別人的行列中。等到有一天當自己也發生事故、疾病時,就可以享受別人給自己的幫助。因此,筆者認為,保險並不是對神缺乏信心的行為,為自己買保險乃是把不可預期的災禍考慮在自己的生命經歷中。主耶穌曾說:「你們在世上有苦難,但在我裡面有平安」。主並沒有保證基督徒在世上不會遇到災難,但是祂保證信靠祂的人將會有平安。至於災難所造成之生命、財產的損失,筆者認為主耶穌給我們有智慧去決定當如何因應與善後。無可諱言的,信靠神是每一位基督徒所當有的信心,但是,若基督徒不懂得為將來的變故預作考量,恐怕不一定是對神有信心,而是試探神。那些在戰爭中,或是天災之中受創、亡故的人,不乏敬虔靠主的基督徒。他們若沒有保險,他們的家人、兒女將如何面對龐大的醫藥支出,以及未來的生活呢?除了教會與信徒的幫助,國家的救濟之外,為自己買份保險恐怕也是愛家人、愛兒女,為他們減輕負擔的一個方式。
〔生活應用〕
一 買保險固然是可以有份保障,但是主內肢體也不應該忽略愛心的關懷與濟助工作。
〔今日禱告〕但願主的兒女們都能彼此相助,激發愛心,勉勵行善。
民國94年12月19(週一)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七:論基督徒生活
〔真理提醒〕
若問:若為避免災難而不生育是否為信仰偏執,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56問)
我們的回答是:一切要憑信心自然而行較好,過度的謹慎恐怕徒增煩惱。
生兒育女原本是一件美事,在上帝造男造女之後,聖經說:「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裏的魚、空中的鳥, 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創1:28)因此,生養眾多,乃是神的心意,使人可以在管理這地的事上,得到更多的助力。
生養眾多不僅為了管理,也是神賜福給人的方法。詩人大衛曾說:「少年時所生的兒女,好像勇士手中的箭。箭袋充滿的人便為有福,他們在城門口和仇敵說話的時候,必不至於羞愧。」(詩篇127:4-5)子孫眾多象徵昌盛繁衍,是聖經裡對於一個敬畏神的人的描述。詩篇127:1-3亦如此提到:「凡敬畏耶和華、遵行他道的人便為有福!你要吃勞碌得來的;你要享福,事情順利。你妻子在你的內室,好像多結果子的葡萄樹;你兒女圍繞你的桌子,好像橄欖栽子。」因此,子孫眾多乃是被視為蒙福的象徵。
然而,生兒育女一事相對的也被視為一種禍患。聖經記載當年主耶穌與門徒在橄欖山的對話中,在論述到末世徵兆的時候曾說:「世界的末了……民攻打民、國攻打國,多處必有饑荒、地震等災難,當那些日子,懷孕的和奶孩子的有禍了」(太24:19)這段經文或許就是使許多已婚夫婦不敢生育的關鍵因素。筆者認為,若是抱持著避災的想法而不生育,不能算是一種信仰的偏執。因為,所謂的「偏執」,必須是對經訓本身產生過度主觀或一廂情願的解讀才是。若此類因著聖經明訓而刻意避開災禍的不生育,頂多只能說是「保守」或是「消極」。例如,保羅也曾經說到「有人信百物都可吃;但那軟弱的,只吃蔬菜。」(羅14:2)「有人看這日比那日強;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樣。只是各人心裏要意見堅定。守日的人是為主守的。」(羅14:5-6a)有些人甚至怕在市場上買到祭肉,因此就永遠不吃肉。這一些都是一種「保守」的信仰態度,算不上是偏執。只不過這樣的保守,萬一終其一生災難都沒有來到,豈不平白失去神藉兒女的賜福。
因此,筆者仍建議,一切要憑信心自然而行較好,過度的謹慎恐怕徒增煩惱。況且,太24:19所論述的對象,乃是指猶太人;「懷孕的和奶孩子的」,乃是指猶太婦女。在經文詮釋上,並沒有明確泛指其他非猶太的婦女也會如此受禍。因為,先決條件「那行毀壞可憎的站在聖地」一事,乃是發生在耶路撒冷,而非耶城之外的地區。所以,過度與錯誤的引用與詮釋經文,導致了一些已婚夫婦決定不生育小孩以免災難時遭禍。這與一九九五年閏八月訛傳中共要血洗台灣時,一些偏執人士錯誤引用太24:20「你們應當……逃走」,而鼓勵台灣的基督徒應當逃到貝里斯去躲避災禍一般,是非常的荒謬。這都是因為對聖經不瞭解,以及過度主觀與一廂情願的經文詮釋所致。
〔生活應用〕
一 生兒育女之事,信心到哪裡,就做到哪裡,不應過度緊張或煩惱,以致於惶惶不可終日。
〔今日禱告〕但願神賜給每一個敬虔的家庭,都能在處艱難的時候,擁有完全的平安。
民國94年12月20(週二)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七:論基督徒生活
〔真理提醒〕
若問:人工受孕生殖是否違背聖經,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57問)
我們的回答是:只要是受術者乃是有婚約關係的雙方,就可以進行,並不違背聖經。
所謂「人工生殖」,乃是將精子或卵子取出體外,經過處理或培養成胚胎後,再植入人體內。一般人工生殖技術包括:人工授精(Intrauterine insemination, IUI),試管嬰兒(In Vitro Fertilization,IVF),禮物嬰兒(Gamete IntraFallopian Transfer,GIFT),單一精子卵質內顯微注射(IntraCytoplasmic Sperm Injection,ICSI),輔助孵化(Assisted Hatching),以及冷凍胚胎(Cryopreservation of embryo)等六種。西元1978年,人類第一個試管嬰兒在英國誕生,這是人類以人工協助生殖科技治療不孕症的重要里程碑。臺灣則在民國83年12月公布「協助性人工生殖管理辦法」,規定捐精和捐卵的行為原則為──不可仲介、不可營利、不可廣告,並且事前做健康檢查,在排除傳染病和遺傳性疾病以後,再報請衛生署核准;同時精蟲又必須冷凍六個月,再請捐精者接受愛滋病的檢查,如此手續完成以後,所捐贈的卵子才可以使用。
筆者認為,人工受孕生殖乃是一項創舉,對於不孕症婦女乃是一個延續後代生命的希望。唯受術婦女身上所植入的精子,必須是該婦人的丈夫的才可以。因為,傳宗接代必須是在婚姻的基礎上才能夠進行,非婚姻關係的傳宗接代,乃是違反聖經信仰的。先知瑪拉基曾說:「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願人得虔誠的後裔。」(瑪2:15)這意思是指神要人有單一的配偶,並且藉這單一配偶來生兒育女,在這條件之下所生的兒女才被認為是敬虔的兒女,否則正如保羅所斷定:「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了」(林前7:14\解經家David Prier認為保羅在此經文中乃是借用猶太人的信念和習俗,將兒女視為在盟約範圍之內,父母的聖潔會延伸到兒女身上\按筆者對此經文的理解,接受非婚約之人的精子,乃是造成婦女不聖潔,並將此不聖潔延伸到所生育之兒女的因素)。因此,傳宗接代必須是在婚姻的基礎下進行,受人工生殖手術的婦女,不能夠從配偶之外的男性身上接受精子。
至於從科學技術層面而言,人工受孕術乃是合於情境倫理的。優生學的概念被運用在人工受孕的上面,唯一被質疑的部份乃是:在幾個成功的受精卵當中,最後捨棄天質比較不優的受精卵,是否觸犯了生命謀殺罪。因為,部份基督教倫理學者認為受精卵乃是「具有成為人之潛力的存在體」,將受精卵遺棄即是殺人,與墮胎殺人無異。筆者支持人工受孕乃是不違背基督信仰的生殖方法,在無法準確預測成功機率的狀況下,難免必須面對劣質受精卵的淘汰過程。更何況一個婦女的子宮空間有限,無法同時孕育過多的受精卵。
〔生活應用〕
一 基督徒實施人工受孕術,只要是受術者乃是有婚姻約關係的雙方,就可以進行。
〔今日禱告〕在基督裡我們是一家人,所有在主裡的孩子,豈不也是我們的孩子。
民國94年12月21(週三)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七:論基督徒生活
〔真理提醒〕
若問:為婚姻求印證合宜嗎,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58問)
我們的回答是:不但合宜,並且應該如此。不為婚姻求印證,乃是拿自己的幸福開玩笑。
婚姻大事,不能兒戲,為婚姻慎重求印證乃是合宜的,如此為婚姻求印證的事在聖經裡不乏其例。聖經曾記載亞伯拉罕差遣老僕以利以謝前往本地本家(吾珥)為獨生子以撒娶妻,當以利以謝抵達吾珥之後,他向耶和華神求印證。他說:「耶和華我主人亞伯拉罕的神啊,求你施恩給我主人亞伯拉罕,使我今日遇見好機會。我現今站在井旁,城內居民的女子們正出來打水。我向那一個女子說:請你拿下水瓶來,給我水喝,她若說:請喝!我也給你的駱駝喝,願那女子就作你所預定給你僕人以撒的妻。這樣,我便知道你施恩給我主人了。」(創24:12-14)後來,利百加果然如以利以謝所期望的,為他和他的駱駝們打水喝。以利以謝因此確定利百加乃是上帝賜給他的小主人以撒的妻,便歡歡喜喜的將她迎回家去,完成了主人所託付的使命。
聖經裡也有許多人在婚姻對象的選擇上沒有求問神,只按照外貌或屬世的條件來做為擇偶的標準,因此失去了神美好的祝福。創世記6:1-3記載:「當人在世上多起來又生女兒 的時候,神的兒子們看見人的女子美貌, 就隨意挑選,娶來為妻。耶和華說:人既屬乎血氣,我的靈就不永遠住在他裏面。」然後,聖經說:「耶和華見人在地上罪惡很大,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耶和華就後悔造人在地上,心中憂傷。」(創6:5-6)如此在婚姻上失去神賜福的例子,不乏屬靈偉人之輩。例如摩西娶了古實女子為妻,引起亞倫和米利暗的責備(民12:1)。參孫為大利拉的美色而背棄拿細耳人之約,並被仇敵擒獲,挖掉雙眼。(士16:21)亞拿尼亞和撒非拉同心欺哄聖靈,導致斷氣仆倒,夫妻二人不能彼此在敬虔的事上同心,反倒在惡行上同行,又是遇人不淑的另一個例子。(徒5:1-11)
筆者認為,基督徒為婚姻求印證乃是合宜的,在求印證之前,必須要先明白神對自己一生的旨意。當自己明白神對自己一生的旨意之後,就不難按圖索驥了。例如獻身事奉神的傳道人,明白自己一生的呼召與使命後,就知道他的對象乃是一位能認同神給他的呼召使命,並願共負一軛的對象。一個傳道人若是一生獻身給神,但配偶卻堅持過世俗的生活,那麼很可能犧牲事奉的品質,或是常活在彼此爭戰與忍受的光景中。為愛而放下使命的人不在少數,討配偶的喜歡而不顧神的喜歡之人比比皆是。基督徒實不應該以輕忽之心來面對配偶的選擇,更不應在做錯抉擇之後以離婚收場。亡羊捕牢,為時不晚。若在婚姻上遭遇上述困境的肢體,應虔敬的向神認罪(當初沒有好好尋求神),並守住自己現有的本位,盡上個人的本份。若配偶言行離棄神的法則,除了為他獻上禱告之外,堅持以神的屬靈原則行事絕不可放鬆。若因此而遭遇逼迫或壓力,則可視為為主受苦,深信主必不坐視,必要為你伸冤。
〔生活應用〕
一 婚姻乃是一輩子之事,應謹慎再三,多多禱告,切不可按屬世的條件來擇偶。
〔今日禱告〕但願主賜給所有適婚的弟兄姊妹,都懂得以神屬靈的帶領為擇偶的印證。
民國94年12月22(週四)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七:論基督徒生活
〔真理提醒〕
若問:基督徒可以離婚嗎,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59問)
我們的回答是:合法的離婚原因包括──配偶犯淫亂罪,或是婚姻暴力危及性命。從基督信仰角度而言,此時遭遺棄或暴力的配偶,可以以「婚約被破壞」之理由而訴請離婚。然而,基督徒也可以選擇以神的愛,來感動與挽回迷失的配偶。
所謂離婚,是指婚姻的終止,解除和撤毀雙方曾經共同許諾的協定,以及協定所包括的內容。法律上之定義是指非因死亡之原因的婚姻解除,也就是夫妻生存中消除其婚姻關係,再進一步而言,離婚的意義,是指婚姻所建立的法律連繫之合法解散。
按聖經的教導而言,婚姻是具有聖約性的意義,先知瑪拉基教導百姓,不能以詭詐對待幼年所娶的妻。因為他是人在上帝面前,按盟約所娶的配偶,離婚便是毀約,不但被視為詭詐,而且是干犯上帝(瑪2:14)。
此外,婚姻也具有基督性的意義,保羅在弗5:21-30中提到的夫妻相處之道,包括兩個要點:第一,妻子當順服丈夫,如同順服主(22-24):換句話說,上帝期待教導妻子懂得以對丈夫的順服,來顯明並學習信徒對基督的順服。第二,丈夫當愛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25-30)。同樣的,上帝對作丈夫的,也期待他能夠以學習基督愛教會那樣犧牲的愛,來愛自己的妻子,以見證出基督愛教會的樣式。
然而,配偶真的可以像一件穿舊了的衣服一樣,鮮豔亮麗的時候珍惜,褪色老舊的時候便丟棄嗎?或是,以一句「個性不合」,或是「生活不再有味道」等理由就可以成為離婚的藉口?在太19:3-9與可10:2-12兩段經文的記載中,法利賽人對耶穌說:「人無論甚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這是一個兩難的題目,因為若耶穌答說可以,他們便說祂縱容人離婚;若耶穌說不可以,他們便會引用律法書(即申24:1-4),說耶穌不尊重法律。這時候耶穌沒有正面回答他們問題,但綜合馬太與馬可福音兩段經文的記錄,詳加分析耶穌的回答,可歸納四點結論:
1.起初神設立的婚姻制度不變──在太19:5中,耶穌再度強調起初神設立婚姻的精神「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二人成為一體」。之後,耶穌對這一段做了進一步的解釋:「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了。所以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2.猶太人違反神的婚姻制度──當法利賽人聽了耶穌的回答之候,立刻用預設的難題試探耶穌道:「這樣,摩西為甚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耶穌回答說:「摩西因為你們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以色列人心硬這一點,乃是因為早期猶太社會雙重的婚姻倫理所造成,這是人以傳統違反上帝的律法所導致。摩西為了減低傳統所造成的傷害,所以才設立離婚的門檻。因此耶穌說,起初神設立婚的時候,並不是這樣的。
3.對背道和不信者來說,休妻的唯一緣故是淫亂──耶穌接著回答說:「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原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可見,唯一合法的離婚原因,是配偶犯淫亂罪。若是妻子沒有犯淫亂罪,丈夫絕不可以主張離婚。若是丈夫硬是離婚,其他人也不能娶這一位被休的妻子,否則便是犯淫亂罪。
4.猶太信徒沒有所謂離婚的問題──從耶穌的回答當中,離婚完全是不可能成立的。因為若是配偶犯淫亂,按律法必須處死。因此,既然已處死,就無所謂離婚或休妻的事了。換句話說,猶太信徒是沒有離婚的餘地或問題。但從現代非猶太人的社會現況來說,各國的法律並沒有任何允許將犯淫亂者處死的條文。所以,非猶太人的信徒就有可能面臨離婚的問題,這也是合於聖經唯一允許離婚的依據。
然而,是否配偶犯淫亂就必須用離婚的方式來處理呢?筆者認為:未犯罪的一方有絕對的主權決定離婚,也可以決定不離婚。就看他所顧慮或思考的重點擺在那一個定位。他或許為了給兒女一個完整的家而不離婚,也可能知道配偶的墮落是出於外界的引誘而想再給對方一個悔改的機會而不離婚,也可能基於崇高的信仰美德而決定寬恕,當然也可能知道離婚並非解決問題唯一的方法,或是想再挽回對方的心。
我們當知道,上帝對於婚姻是有很高的期待。婚姻不但是兩性的結合而已,它在上帝面前還包含著極為神聖的意義和預表。因此,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婚姻關係即如神人立約關係在地上的反映,這種超越的愛也應是我們所當追求和實踐的。
事實上,舊約中有好些情況是不允許離婚的。例如:犯姦淫不允許離婚,因為犯姦淫是處以死刑(利20:10,申22:22-24)。如果丈夫在婚前已玷污了他的妻子,也不允許離婚(申22:28-29)。因此申命記24:1-4允許離婚,顯然是因為妻子做了一些與婚外性行為無關的惡行或壞事。可見,摩西並非要設立離婚制度,乃在防止休妻造成更大的傷害,而休妻絕非神的心意。摩西所訂下的休妻律例,只是一種針對墮落百姓的措施,並保障遭遺棄的婦女。
當然,許多離婚的原因乃是很嚴正的、情非得已的,例如婚姻暴力,外遇等因素。隨著社會之變遷,台灣地區的離婚現象,不論就離婚對數或是離婚比率,皆有逐年增加之趨勢。舊約聖經看婚姻是一個「盟約」的關係,「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時,就有委身、立約的意思。人犯罪後,神與人立「恩典之約」。在這約的關係中,忠誠、專一、信實,是約的要求,而最高特徵是反映神在救贖工作的捨己、饒恕、和一種超越性的愛。婚姻在這神人立約的模式中,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忠貞。夫婦二人應彼此忠誠、專一、信實,不容許有「第三者」介入,否則這盟約便受破壞。
〔生活應用〕
一 離婚的結果不都是一樣的,有些離婚是把一段美滿的關係破壞了,有些離婚是縮短了暫時的痛苦,但有些人卻認為離婚是一種解脫、是一件好事。因為婚姻如果達不到原本追求的快樂、幸福的目標,反叫人更痛苦,與其終身痛苦,不如早些了結。但在基督徒的價值觀裏,神才是我們最終的幸福與善,所以遵行祂的旨意是最重要的。基督徒應該與世俗有別,也就是在婚姻上能為主受苦,神藉著苦難叫信徒學忍耐、學接納、學忠貞、學犧牲的愛。。
〔今日禱告〕但願基督徒都能堅守婚約,不輕言離異。若非危及生命安全,應當學習靠主勝過婚姻的風暴。
民國94年12月23(週五)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七:論基督徒生活
〔真理提醒〕
若問:基督徒在何種狀況下可以離婚再婚,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60問)
我們的回答是:再婚的條件為配偶離世,或是配偶撕毀婚約(如外遇、暴力侵害、遺棄等)。
申命記二十四章1-4節記載:「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後,可以去嫁別人。」一眼就可以看得出來,這是在父權社會之下為保障婦女所訂的規定,其中還允許婦人可以再嫁。
在哥林多前書7:10-15節中,保羅認為聖經准許因姦淫和遺棄以外的理由離婚,稱之為《自由離婚再婚觀》。在該段經文中,保羅提出若是配偶因信仰的原故,提起離婚的要求,信主的一方「就讓那不信的人自由離去,無論是弟兄或姊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
然而,保羅在這一件事上,有幾個建議的原則(因為在林前7:12的地方,保羅言明「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可見是屬於自己倫理性的判斷,並沒有任何明確的經文做依據)。
第一,保羅無論對於男方或女方提出離婚,都是斬釘截鐵地反對。他所根據的理由是主耶穌親口的教訓(林前7:10「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可見主耶穌乃是不贊成無合於律法理由的任意離婚。)
第二,對已經離婚的婦女,保羅提出二條出路:一是不再結婚,一是復合(在林前7:10-11中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開妻子。」)。這是為防止有人為再婚而離婚,又使她不能以慾火攻心為由而再婚,換句話說,她原來的婚約仍有相當程度的約束性。
第三,從基督徒的角度看,保羅主張信徒不能主動提出離異的要求(林前7:12-13「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然而,保羅直言,這是他的意見,並不是主的命令。
婚姻是神所設立的,因此破壞婚姻、不尊重婚姻,就是敵對神,離婚使神的旨意受到攔阻。筆者認為,從聖經的觀點,再婚的條件為配偶離世,或是配偶撕毀婚約(例如外遇、暴力侵害、遺棄等)。有些人認為夫妻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便可以離婚,這是把婚姻的層次降低到肉體的層次。夫妻若有真愛,有無性生活已不是最要緊的。老夫老妻雖然生理機能退化,但是心靈相繫,篤愛彌堅,誰說愛一定要有性呢?只是,保羅提醒:「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
〔生活應用〕
一 婚姻主權在神,但願我們都能尊重神對婚姻的教訓,成為一個敬畏神、成全人的人。
〔今日禱告〕但願神憐憫每一個破碎的婚姻,重新賜予新生的機會。
民國94年12月24(週六)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七:論基督徒生活
〔真理提醒〕
若問:聖經如何看待同性戀,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61問)
我們的回答是:同性戀是一個「不可抗力」的逆性,因此基督徒不應該排斥同性戀者,反倒應當幫助同性戀者藉著禱告、行道,讓同性戀者獲得新造的生命,但要謹慎,不可加重其惡。
1996年5月,台灣第一個同性戀教會:同光教會成立,帶給教會界極大的震撼,也引起許多相關真理的討論。到底教會應該如何面對同性戀這個問題?教會信徒中若有同性戀者,教會應該用甚麼態度與立場來對待他?視之為罪人?隔離或接納?同性戀是罪,還是病?
有兩段聖經支持同性戀乃是罪的看法,第一段聖經記在利未記18:22「不可與男人茍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第二段聖經記在利未記20:1-3「人若與男人茍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惡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在他們身上。」這兩段經文把同性戀定義為可憎惡的罪,必須治死。
上帝對婚姻的應許,是定規在兩性的結合,而非兩個同性的結合。上帝把性賜給人,主要有兩個目的:第一是要人生養眾多,生育只能在有婚約的兩性關係中才能進行。第二,上帝把性賜給夫妻二人,做為婚姻的禮物。從這兩個觀點來看,同性戀者所強調的性行為,剛好是違背了上帝對於性的旨意。因為同性戀者不能因兩人的結合而生育,也不符合上帝規定婚姻必須是兩性的結合的原則。
我們知道同性戀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性重於愛,第二種是愛重於性。前者大部份屬於性解放或性濫交,注重的是性的享樂。後者追求的是互相委身,雖是兩個同性的結合,卻仍在感情與認知上,區分為丈夫與妻子。今天許多主張同性戀者婚姻合法的,比較多是屬於後者這一類型。從聖經的角度來看,無論是第一類型或第二類型的同性戀,聖經認為都是一種逆性。保羅在羅馬書1:26-27中提到:「因此上帝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在這裡,保羅直言,同性戀的行為乃是逆性。換言之,就是上帝規定性滿足的方式及動機,應該是在合法的兩性之間進行,因此,單性的性行為(手淫)也是神所不喜悅的。
性既是上帝給人的禮物,必須取之有道,否則,就是妄為。妄為的結果是──不能承受神的國(林前六6:9-10「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即男同性戀者)‧‧‧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生活應用〕
一 一般人沒有比同性戀者更公義,同性戀者也沒有比其他人更有罪。教會沒有理由拒絕同性戀者參與教會,正如教會不拒絕曾經犯墮胎、殺人、外遇、淫亂、靈媒等罪,但是之後悔改的人參與教會一樣。基督徒應當幫助同性戀者藉著禱告、行道,讓同性戀者獲得新造的生命。
〔今日禱告〕在這淫亂的世代,但願神聖潔的靈釋放每一顆孤單、受壓、受捆綁的心靈。
民國94年12月25(週日)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七:論基督徒生活
〔真理提醒〕
若問:避孕是否干涉神對生命的主權,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62問)
我們的回答是:避孕並非對生命體的遺棄,因為避孕乃是生命未成型的前期行為,是刻意避開受精卵成形為胚胎的可能性。因此,避孕並非干涉神對生命權的罪。
人的生命的本質是什麼,生命有那些權利,生命權的起點又應當從哪裡算起,這攸關我們對於避孕問題的回答。近代對幹細胞的研究,使得每一個細胞都有可能培育成為某一個器官之概念普遍被認知。此一研究使得避孕與墮胎之間的關係,更加錯綜複雜。有人甚至認為使用「子宮環IUD」把受精卵故意排拒於子宮壁外的避孕法,都是屬於謀殺。因此,在我們談論避孕是否干涉神對生命的主權的時候,不能不留意它與墮胎之間的關連性。
一九六七年在華盛頓舉行的第一界國際墮胎會議,提出:「從精子與卵子結合時起,到嬰孩出生之時,我們無法找到任何一刻,可以宣稱在那之前不是人的生命」的看法。基督教的觀點認為「人」在母腹中一旦成孕,就有生命權。這乃是因為聖經論述到生命乃是來自於上帝的創造──「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詩139:13)「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處被聯絡;那時,我的形體並不向你隱藏。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或譯:我被造的肢體尚未有其一),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詩139:15-16)
若依據上述經文,避孕一旦被認為與生命權有關,那麼避孕一事便是干涉神對生命主權,以及謀殺生命的罪。避孕若與生命權無關,而只是一種節育的方法,那麼避孕就不牽涉對神的生命權的干涉,也不是謀殺生命。對此,繼若望保祿二世之後當選為教宗的拉辛格(即本篤十六世,被視為天主教同意避孕的代表人物)的看法顯然打破了天主教一向主張自然避孕法,而對於人工避孕採取嚴格限制的立場。亦即,辛拉格教宗不認為避孕乃是干涉神對生命權的罪。筆者也持相同的看法,因為避孕並非對生命體的遺棄,因為避孕乃是生命未成型的前期行為,是刻意避開受精卵成形為胚胎的可能性。筆者認為生命乃是來自於精卵結合時,而非精卵各別獨立存在時。避孕是使精卵的結合機會等於零,因此算不上是謀殺生命,否則男性的遺精,以及女性的排卵後月經,就是對生命的謀殺了。
在聖經裡面有一段記載,是唯一一段指出避孕被定罪的記錄,在創世記38:9曾記載:「俄南知道生子不歸自己、所以同房的時候、便遺在地、免得給他哥哥留後。」在此,聖經將俄南避孕而遭罪一事,歸責於他不為哥哥留後,而非避孕本身。許多保守人士使用這一段經文,來做為反對避孕的說詞,其實乃是誤解了聖經文本的意圖,以字害意的詮釋。
〔生活應用〕
一 為了孕育更健康的下一代,預備受孕的夫婦應當要儘量製造最為有利的受孕期,並且以敬虔的禱告,將生兒育女之事交託給神,如此,才能夠讓神有機會可以在個人盡上最大努力的情況之下,做最美好的賜福。
〔今日禱告〕但願人們因尊重每一個被孕育的生命,因此在受孕的事上蒙神賜福。
民國94年12月26(週一)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八:綜合問答
〔真理提醒〕
若問:為了服事而失去健康,這樣合神心意嗎,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63問)
我們的回答是:維護健康是該有的基本責任;但若為了更高理想的實現而顧不得健康,則是一種犧牲;至於在一般的狀況下,該注意而不注意自己的健康就是毀壞神的殿。
對於為了服事而忽略了健康,或是失去了健康是不是合宜的,並不是套用一個簡單的原則就可以斷定的。筆者認為對於這個問題,可以從幾個角度來衡量:
1.維護健康是基本責任:上帝創造給我們身體,乃是為了能夠藉這身體,來享受與管理祂所創造的一切(創1:29-30;2:15)。耶穌基督降世,為世人的罪代贖而死,把世人從罪中救拔出來,使凡信祂的人都成為新造的人(林後5:17),因此,基督徒應該以為主活的態度來看待自己的健康(加2:20)。因此,基督徒對於神所賜的身體,應當保養顧惜,這是無庸置疑的。保羅甚至以基督愛教會的例子,來強調保養顧惜身體的重要(弗5:29)。
2.為更高的理想而顧不得健康乃是一種犧牲:主耶穌為了傳救贖的福音,也曾顧不得吃飯,以致於被認為是癲狂了。使徒們也常為了傳道,而「連吃飯也沒有工夫」(可6:30-31)。在聖經與教會歷史中,有許多聖徒為了護衛或傳揚神的真道而被鞭打、被關,甚至殉道。這些都是為了更高的理想而顧不得健康的例子。保羅曾見證,他為福音的原故:「多次不得睡,又饑又渴,多次不得食,受寒冷,赤身露體。」(林後11:27)並不是這些傳道者不想顧到健康,而是,他們無法顧到健康,因為他們心裡有更重的負擔,是為福音與神國的原故。三國蜀相諸葛孔明自二十七歲離開隆中跟隨劉備,在劉備死前,他承諾以「鞠躬盡瘁,死而後已」輔佐後主劉禪做為生命的最高目標。他為了盡快完成恢復漢室的大業,七年間六出祁山,連連征伐,最後病逝五丈原,時年才五十三歲左右(西元181-234)。諸葛亮病重時,沒能聽得進眾將官的勸說好好休養,反倒連連熬夜,將畢生所學之兵法要略寫成書策,傳給姜維繼承遺志,即是此類。
3.該注意而不注意就是毀壞神的殿:若是沒有特殊的感動,一個服事神的基督徒應該規劃他的作息,能夠把事奉與休息的時間做妥善的安排,就可以擁有健康的身體,來為主做更長久的事奉。筆者曾讀過一段比喻身體健康之重要性的短文,說到:「神給我們一匹馬去送信,若是我們為了求快,而一直快馬加鞭往前衝,結果馬被我們鞭打到死,信也可能送不到。」神給每一個人都有生命的計劃與目標,若是我們為了多做一些事,而沒有注意自己的身體健康,不但會得不償失,也是對神殿的毀壞(林前3:16-17)。
以上三個大致判斷原則,但願可以幫助所有事奉神的人,有智慧的為神而活。
〔生活應用〕
一 雖然健康很重要,但我們也應該對神有信心,因為神看顧那些敬畏祂、忠心服事祂的人,能夠為主犧牲乃是榮耀的事。若是能夠完成神所託付的,就算是犧牲也是值得的。但願我們都能夠效法馬偕博士的精神「寧可燒盡,不願鏽壞」,以我們有限的生命,來贏得神永恆的獎賞。。
〔今日禱告〕主啊!我深信你是生命的掌權者,神的權能可以補足一切肉體生命的軟弱。
民國94年12月27(週二)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八:綜合問答
〔真理提醒〕
若問:甚麼是敬拜,敬拜有一定的格式嗎,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64問)
我們的回答是:敬拜一詞worship,在英文亦可讀作worth-ship(worth為值得,ship指身份),意思是「歸給配得的那一位」。因此,敬拜乃是指單單把應得的(奉獻、讚美、尊榮、愛戴、稱謝等等),歸給那一位配得者之意。
在摩西律法中教導以色列百姓透過獻祭與守節,來表達對神的敬拜。五祭各有不同的敬拜內容,各自預表神百姓在生活中與耶和華神的關聯性。「燔祭」乃是表明以過著效法基督全然為神獻上的生活來尊崇神(因為所獻上的牛羊與班鳩鴿子乃是預表完全獻上的基督\利1:1-17)。「素祭」是表明以靠著聖靈過著為主受苦的生活來尊崇神(因素祭所獻上的餅乃是麥子被磨成新麵,再加上油〔聖靈的表徵〕烤成的結果\利2:1-16)。「平安祭」是表明以獻上甘心的禮物來表明對耶和華神的感恩(在原文中,平安一詞原為「酬恩」,意指對神的酬謝與感恩\利3:1)。「贖罪祭」是表明以獻上至誠的悔罪禮來表明對神的降服(因為贖罪的工價乃是歸給上帝的,祂是世人的救贖主\利4:1-35)。「贖愆祭」是表明以獻上真心的賠禮來表明對神對人的虧欠(因為神是和好的神,祂要人與神、人與人和好\利5:1-19)。這五重祭實際上乃是預表基督所完成的救贖,祂是我們的燔祭、素祭、平安祭、贖罪祭與贖愆祭。因此,基督徒不需要再獻動物或五穀的祭,而是要獻上心靈與生命的屬靈祭。
至於敬拜是否有一定的格式,許多人把敬拜狹隘化為唱詩、敬拜讚美,這是錯的。我們也不能說跪著禱告才是敬拜、舉起雙手唱詩才是敬拜、跳舞讚美才是敬拜,總之,敬拜是沒有一定格式的。敬拜雖不限格式,但卻有其目的性,也就是針對神自己。是單單把焦點注目在神自己所散發出來的吸引上面,或是針對祂屬性的榮美。例如當亞伯拉罕把以撒獻上的時候,神知道亞伯拉罕對祂是忠心順服的,雖然天使阻止他用刀殺了以撒為祭,但這就算是亞伯拉罕的敬拜了(創22:1-14)。因為亞伯拉罕獻以撒並不為求名或求利,而是單單為著神自己的喜悅。
在主耶穌降生的故事中,東方博士獻上黃金、乳香、沒藥給新生王耶穌,這不是因為神曾在他們身上做了甚麼恩典的事,他們單單只為了尊榮救主。大衛迎約櫃進城,在約櫃前極力的跳舞,也是因為大衛對神的單純敬拜,而不是基於神為他做了甚麼。這些美好的敬拜,都產生於敬拜者從內心深處湧現的感動,而化為實際的敬拜行動。這些真實的敬拜,其目的都是為著神,而不是為著感謝或還願,更不是因為神在他的身上行了甚麼事所致。正如「敬拜」一書的作者葛普斯(A. P. Gibbs)所說:「禱告時心靈注重的是需要,讚美時心靈注重的是福氣,敬拜時心靈注重的是神。嚴格上來說,禱告和讚美兩者都沒有敬拜的成分」,因為其目的不單單是神自己所散發出來的屬性與榮美,而是神所成就的事。
〔生活應用〕
一 真實的敬拜,乃是無所求的,是單單為了尊崇神祂自己,但願我們都能如此的敬拜祂。
〔今日禱告〕但願單純的敬拜,可以使神的心得滿足,使人的靈得以與神更親近。
民國94年12月28(週三)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八:綜合問答
〔真理提醒〕
若問:魔鬼(撒旦)是由惡天使墮落而成的嗎,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65問)
我們的回答是:魔鬼的確是由天使墮落而成的,牠們與人類一樣具有自我意識,可以決定要不要順服神以及執行祂的旨意。
魔鬼由天使墮落而成的說法,乃是根據猶大書6節:「又有不守本位,離開自己住處的天使,主用鎖鍊把他們永遠拘留在黑暗裡,等候大日的審判」之經文所得到瞭解。魔鬼原來的身份是天使,但據猶太人的傳說,撒旦是一位天使長,原名為「路西弗」(Lucifer)。但丁的「神曲」、米爾頓的「失樂園」,都把路西弗描寫為因為拒絕向聖子基督降服,因此在北方的極處率領三分之一的天使反叛神。經過三天的天上交戰,路西弗與牠所率領的天使終被擊潰,並在渾沌中墜落到地獄。經過一段漫長的歲月,神重新創造了天地和人類。路西弗為了復仇,並奪取新造的天地,因此化為古蛇潛入伊甸園,引誘夏娃吃分別善惡樹的果子,導致人類的始祖的墮落。當路西弗如願以償地使神的新受造物一同墮落之後,自此罪、病、死終於遍佈地面。
以上的敘述,大致是依據以賽亞書14章12~14節做為底本而發展出來的故事。但也有學者認為這一段可能是抄自迦南的一個古神話。原來在以賽亞書14章裡面對於這一位背叛者的敘述,並沒有指名道姓就是路西弗,而是用第二人稱單數代名詞「你」。
其實路西弗會被等同於撒旦乃是一個錯誤,Lucifer一詞並沒有在聖經出現過,以賽亞書14章12節裡面所記載的「明亮之星,早晨之子啊,你何竟從天上墜落?」以及14章13節「我要高舉我的寶座在神眾星以上。」這一段原不是指撒但, 而是神命雅各家(即以色列人)作詩諷刺巴比倫王為何作孽,然而卻被用來詮釋為撒但的墮落。明亮之星,英文是”morning star”,路西弗(light-bearing, light-born)意為「晨星」,兩者意涵甚近,因此產生錯誤的關聯感以至混淆。
依聖經所示,「魔鬼」和「撒旦」不全然是一樣的。「魔鬼」是指邪靈、邪惡天使,是看不見的靈體。「撒旦」,原意為「敵對者」(against),因此人也可能成為「撒旦」。例如,耶穌的門徒彼得,曾經因為體貼人的意念,而攔阻耶穌繼續走上十架受苦的道路(太16:23),因此被耶穌斥為「撒旦」。賣主的猶大,也因為貪財的原故,約翰以「撒旦入了他的心」來描述他的邪惡本質(約13:27)。在約伯記與撒迦利亞書中,共同把撒旦位格化為一個實存(伯1:6-12,2:1-7,亞3:1-2),以致於許多人認為撒旦乃是一個具有位格的存在者,或天使長路西弗。
因此,魔鬼的確是由惡天使墮落而成的,牠們與人類一樣具有自我意識,可以決定要不要順服神以及執行祂的旨意。唯一不同的是,上帝賜給人類救恩,但卻不救拔天使(來2:16)。天使墮落犯罪,其結局就是被捆鎖等候審判,人類卻有救贖的機會。或許因為神造天使的時候並不像人類一樣賜靈的原故吧!天使被造,也是為了効力於那「將要承受救恩的人」(來1:14)。
〔生活應用〕
一 基督徒不應高舉天使,甚至向天使禱告與敬拜。因為天使與人類都是受造於神的被造者。
〔今日禱告〕願主捆綁邪惡天使的作為,並使良善的天使在一切的服事上持續發光。
民國94年12月29(週四)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八:綜合問答
〔真理提醒〕
若問:基督徒信主前後,生氣的方式會有所改變嗎?基督徒面對許多情緒時該如何處理,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66問)
我們的回答是:基督徒和其他人一樣都會生氣,但所不同的是,基督徒信主前是自己做自己情緒的主人,然而信主後會讓聖靈來做他情緒的主人(聖靈叫我們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情緒管理不是一門學問,而是生命的實際,有怎樣的生命,就有怎樣的情緒反應。
每個人都有情緒,因為人是神按自己的形像與樣式所造的,具有感知、判斷與反應的能力。有情緒並不是壞的事,主耶穌也有喜(約17:13「現在我往你那裏 去,我還在世上說這話,是叫他們心裏充滿我的喜樂。」)、怒(太21:12耶穌潔淨聖殿\可3:5「耶穌怒目周圍看著他們」)、哀(約11:35「耶穌哭了」)、樂(路120:21「正當那時,耶穌被聖靈感動就歡樂」)、愛(可10:21「耶穌看著他,就愛他」)、慾(約19:28「耶穌…說,我渴了」\耶穌也常被接待在信徒家中吃飯)、憐憫(太9:36「他看見許多的人,就憐憫他們;因為 他們困苦流離,如同羊沒有牧人一般」)、憂傷(太26:38「我心裡憂傷幾乎要死」)等情緒。從聖經四福音書的記載當中,耶穌並沒有隱藏情緒,祂的情緒表達證明祂具有一個正常人所應具備的特質。
耶穌既然有不同的情緒,因此,基督徒有情緒反應乃是正常的,只是基督徒信主後在處理情緒方面會比起信主前有所不同。基督徒和其他人一樣,也都會生氣,但是,所不同的是,基督徒信主前是自己做自己情緒的主人,然而信主後會讓聖靈來做他情緒的主人。一個重生的基督徒,聖靈會進入我們的心中掌權,賜給我們能力,可以用神的角度來理解事情,也可以在聖靈的感動與引導之下,做出合宜的反應。
司提反就是一個鮮明的例子,當眾人用石頭打他的時候,一般正常人的反應會是甚麼呢?逃開?斥責?或是苦毒咒詛回去?然而,我們卻看見司提反在奄奄一息的時候,仍為這群擊打他的暴民禱告,求神「不要把這罪歸與他們」(徒7:60),這並不是司提反的修養好,而是此刻聖靈完全掌管了他的情緒。司提反不是沒有脾氣,而是他已經懂得讓聖靈來管理他的反應。
因此,基督徒應該學習靠聖靈做情緒的主人,而不要受到情緒的綁架而做情緒的奴隸。一個基督徒靈命成不成熟,就從他能否管理好自己的情緒看得出來。若是基督徒有許多莫明其妙的情緒,自己也無法有效的管理,這表示沒有用心誠實的面對聖靈在我們生命裡面的雕塑,順服神的心不夠,就不會有行為上的改變。
〔生活應用〕
一 保羅曾提醒我們:「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林前9:27),基督徒不是靠著外面的修養來維持形像,若是這樣,總有一天會崩潰。基督徒乃是要靠著聖靈更新變化內裡的氣質,使所有的行為反應,都是出於極自然的生命流露。不管是喜也好,悲也好,總是要讓聖靈在心裡面來感動引領才是。
〔今日禱告〕但願我們都能靠聖靈治死肉體,並藉著祂做自我情緒的主人。
民國94年12月30(週五)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八:綜合問答
〔真理提醒〕
若問:為甚麼上帝容許魔鬼做這麼多不公義的事,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67問)
我們的回答是:上帝的意念高過人的意念,祂容許魔鬼為惡,自有祂的旨意與目的。此外,上帝擁有控制魔鬼的能力,因此祂可以處理所有因魔鬼而造成的邪惡效應
上帝的確容許魔鬼邪惡的存在,魔鬼是邪惡的代表,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約壹3:8),又被稱為「說謊話之人的父」(約8:44)。我們不必替上帝硬是辯護,認為魔鬼的為非作歹與上帝的容許無干。因為,上帝絕對不可能無視於魔鬼的邪惡。既然如此,我們的問題應該不是為上帝辯解,而是探索上帝為何要容許魔鬼為惡。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兩點來解釋上帝為何容許魔鬼的為惡的問題。
第一,上帝的意念高過人的意念,祂容許魔鬼為惡,自有祂的旨意與目的──魔鬼自從神的寶座前被趕逐到空中,成為空中屬靈氣的惡魔,管轄幽暗世界者之後(弗6:12),就一直想要反撲,並奪去被造界對上帝的敬拜。這衝突從伊甸園裡古蛇誘惑人類的始祖開始(創3:1-15),歷經耶穌降生的劫難(啟12:12:4,太2:13-18)、受試探(太4:1-10)、被出賣與被釘死為止(約13:2),魔鬼就一直與上帝作對,想要攔阻上帝的救贖計劃(因此魔鬼又被稱為敵基督)。然而,牠卻忽略了上帝的意念高過牠的意念,上帝「將計就計」,使魔鬼成為上帝完成救贖工具,魔鬼自以為將聖子釘死就得勝了,殊不知聖子若不死就不能為世人擔罪,無罪的聖子既然為世人死,就藉著祂的死「敗壞掌死權的魔鬼」,並且「釋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為奴僕的人」(來2:14-15)。因此,上帝容許魔鬼為惡,祂利用魔鬼自以為聰明的弱點,來作為完成救贖計劃的助力。
第二,上帝擁有控制魔鬼的能力,因此祂可以處理所有因魔鬼而造成的邪惡效應──上帝既然容許魔鬼存在為惡,基本上必是因為上帝有能力控制這一切。舉耶穌被釘死為例,耶穌被釘死看來是一件上帝無法控制的事情,祂竟眼睜睜看著自己的獨生愛子被釘死,無視於聖子在十架的呼喊:「我的神!我的神!為甚麼離棄我?」(太27:46)。神容許魔鬼為惡到把聖子釘死在十架上,乃是因為上帝具有處理危機問題的能力。三天後,被釘死聖子從墳墓中復活,為上帝處理危機問題的能力做了最佳的證明。上帝是最後的大贏家,死而復活的聖子被提到空中,「神將祂升為至高,並賜給祂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穌的名無不屈膝,無不口稱耶穌基督是主」(腓2:9-11a),最後「使榮耀歸與父神」(腓2:11b)成為這一切的過程的結論。
〔生活應用〕
一 上帝「容許」魔鬼為惡,是基於祂統管宇宙的智慧。人的生命與知識有限,絕不應以存在於相對界之有限道德觀,來詮釋神絕對的主權與意旨行動。在魔鬼的為惡中,神賜予人類相對的盼望,並使人在魔鬼所施加的患難與試探中,因倚靠聖靈而更堅忍。神容許信徒經歷魔鬼的攻擊,為的是使信徒可以擁有勝過魔鬼的能力,並且完成神美好的旨意。
〔今日禱告〕神既使我們經歷魔鬼的試誘,必是要賜給我們得勝的能力。
民國94年12月31(週六)
基督徒信仰要理問答\論題八:綜合問答
〔真理提醒〕
若問:自殺是不是不得救,你要怎樣回答呢?(第068問)
我們的回答是:自殺並非是由單一因素所造成的社會現象,不但有社會因素,還有個人心理因素與病理因素。聖經雖未明確的判定自殺的行為是不可饒恕的罪,但是自殺卻是一種消極不信任神的行為,是不值得認同與鼓勵的。
當一個人活下去已然變成痛苦的重擔時,從道德的角度而言,我們可否就此同意他結束生命?自殺是人在經歷不可超越的障礙或痛苦時所選擇的不得已行為,或是對生命的不尊重?基督教倫理學者史密茲(Lewis B. Smedes)說:自殺,其實是人類心中非常矛盾的情結。從一方面來看,自殺是力量的表徵;人類最大的力量,可以決定自己最終的命運。而另一方面,自殺所代表的也是人類最深的挫敗和軟弱。這種內心的衝突、矛盾迫使我們在判定自殺的道德行是非時,不得不小心翼翼。
首先從聖經對生命的教導來看,生命是神聖的,因為生命來自於神的創造,人是按神的形像與樣式造的。因此有人主張,自殺就是毀壞神的創造。保羅也說到:「豈不知你們是神的殿,神的靈住在你們裡面裡頭麼,若有人毀壞神的殿,神必要毀壞那人」(林前四:16-17)。此外,生命的主權在神,而非人類。傳道書三:1-2提到「凡事都有定期,天下萬物都有定時。生有時,死有時。」可見,人何時生在世上,何時離開世界,主權乃在於給人生命的上帝。基督教倫理觀念認為人類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任意剝奪自己的生命,就是搶奪上帝對人類生命的主權。基督教倫理學者華德凱瑟(Walter C. Kaiser, Jr.)甚至說:惟有神能賜與生命、維繫生命。所以只有祂有權取走生命。第六誡命清楚表明一件事實,任何人斷絕別人的生命,未有神的授權,即是兇手。但是,從實際的狀況而言,決定以自殺來終結生命的人,難道都是輕看生命、不尊重上帝對生命主權的嗎?假如自殺必須要付出極大的勇氣,那麼,自殺者必然是經過一番思考與掙扎的天人交戰後,才做出的行動。那麼,對自殺者而言,我們所應給與的正確態度,是應該是憐憫,而不是定罪。以下我們就幾類自殺的動機與類型,詳細的分析探討,希望能夠對這個問題有更多的瞭解。
一般對於自殺的動機與類型,共分為三種類型:
1.殉道型的自殺──這種殉道型的自殺,有可以說是一種犧牲(為國捐軀、因器官捐贈而早死、難產留子不留母)。耶穌在登山寶訓中說:「為義受逼迫的人有福了,因為天國是他們的。」對於殉道型的自殺,主不但沒有責備,而且還以他們能擁有天國來安慰他們。另外,主耶穌也曾說:「人為朋友捨命,人的愛沒有比這個更大的」,可見主耶穌嘉獎這一類的犧牲。主耶穌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就為我們死,正印證了祂自己的這一句話。十位使徒(除了猶大與約翰之外)都為主殉道,他們明明知道堅守信仰的結果,必然是死路一條,但是他們仍然願意慷慨赴死。保羅說:因我活著就是基督,我死了就有益處。我正在兩難之間(其實是兩好之間),情願離世與基督同在,因為這是好得無比的。然而,我在肉身活著,為你們更是要緊的。可見,無論生死,考量的重點是基督的真理與旨意。
2.絕望型的自殺──當一個人覺得活下去,無法面對即將而來痛苦時,或是完全失去對上帝的信心,疾病無法得醫治,找不到任何足以支持自己再活下去的理由時,因此而選擇終結自己認為無意義與價值的生命時,稱之為絕望型的自殺。當以色列王掃羅與非利士人決戰時被敵人的弓箭手追上,射傷甚重。就吩咐拿他兵器的人說,你拔出刀來將我刺死,免得那些未受割禮的人來刺我,凌辱我。但拿兵器的人甚懼怕,不肯刺他。聖經說,掃羅就自己伏在刀上死了。拿兵器的人見掃羅已死,本於對主人的忠心,也伏在刀上死了。(撒上31:1-7)。所以,對於絕望型的自殺,正確的態度應該是憐憫,而不是定罪。要知道,一個人之所以會選擇自殺,一定有說不出來的痛苦,與無法超越的困境。希伯來書10:32-34鼓勵我們,要陪伴那些在大爭戰中遭受各樣苦難的人,度過他們人生中的苦難期。要體恤這樣的人,當他們在綑鎖、患難當中,用最大的支持,陪伴他們勇敢的走過大爭戰。
3.逃避型的自殺──這一類的自殺,通常是因為一種罪咎感,虧欠或補償的心態而導致。例如賣主之猶大的自殺,他若願意悔改認錯,相信主會赦免他。彼得也曾經三次不認主,他在雞叫三次以後痛哭悔改,主便赦免他。可惜,猶大卻熬不過內心的罪咎與控告,竟選擇以吊死來逃避內心的不安(所以猶大不得救,不是因為他賣主,而是因為他用自殺來面對自己的軟弱)。 舊約先知約拿也曾經自殺,不過他是自殺未遂。他在蒙召前往尼尼微傳道的一開始就逃避上帝,坐船躲到他施去了。結果遇到狂風,後來水手找到在船艙裡面睡覺的約拿,並且質問他,後來知道這狂風大浪的起因乃是因為約拿躲避上帝的面,所以上帝興起狂風大浪。這時候約拿便要水手把他丟進海裡,丟下去之後,海果然平靜了。第二次世界大戰,許多日本軍官切腹自殺,也是屬於逃避型的自殺,因為自覺無法面對戰敗的事實。保羅在哥林多後書5:17說到「若有人在基督裡,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沒有甚麼罪是不能得赦免的,只要肯轉向神,神就轉向我們。
4.精神官能症的自殺──這一類的自殺,通常是因為對病患的照顧出現疏忽而造成。有些精神官能症患者會有幻聽幻覺的現象,導致出現危及生命的行為。這是屬於不可抗力但可避免的狀況,若是保護得宜,應該可以免除悲劇的產生。雅各書5:13-15「你們中間有受苦的呢,他就該禱告。有喜樂的呢,他就該歌頌。你們中間有病的呢,他就該請教會的長老來,他們可以奉主的名用油抹他,為他禱告。出於信心的禱告要救那病人,主必叫他起來,他若犯了罪,也必蒙赦免。」自殺並非是由單一因素所造成的社會現象,不但有社會因素,還有個人心理因素與病理因素。大部份的自殺者是受害者,是需要幫助與輔導的。他們所需要的,不是「是非」與「倫理」,而是瞭解與輔助。他們不是不想拒絕自殺的結果,而是無力逃脫造成自殺的原因。因此越多的關懷與及時的幫助,就越能使他們遠離絕望。
〔生活應用〕
一 聖經並未明確的判定自殺的行為是不可饒恕的罪,自殺並沒有比殺人、姦淫更不可饒恕。上帝反而在約拿書中,顯出對軟弱的罪人之無知、悖逆所發之憐憫。雖然摩西十誡的第六誡規定:不可殺人。這個命令不但指不可殺別人,許多解經家都同意其中的精神也包括不可自殺(殺己)。然而,聖經記載主對罪人的愛、赦免與鼓勵,遠遠超越祂對罪人的責備。
〔今日禱告〕你們當把一切的憂慮卸給神,因為祂顧念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