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6, 2004

贖罪的果效:必蒙赦免

民國93年7月26日(週一)
利未記研經\進度:利四:32-35 (請先研讀經文)

【要點釋經】
  「誤犯了罪」在第四章「贖罪祭」條例中出現四次(2、13、22、27節),所以,獻「贖罪祭」是和罪有關。「誤犯了罪」:是事前看不出來的錯誤,是犯了卻不知道的罪。雖然不知道,卻仍有罪,所以當犯罪的人一知道犯了罪時,就要獻上「贖罪祭」。

【真理提醒】
  利未記第四章特別注重「獻祭的人」: 受膏的祭司、全會眾、官長、個人。 這表明人人都要獻贖罪祭,因為人人都犯了罪。正如聖經所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我們也在其中!舊約時代有了罪要如何「認罪悔改、蒙神赦免」呢?就是獻上「贖罪祭」!
  無論是官長或個人都一樣,若知道犯了罪,就要立刻認罪,並要「公開的」到神面前獻祭認罪。人最喜歡掩飾,把罪遮蓋,不想要讓人知道,只想偷偷認罪,保留面子。誰知,這正是種下下次再犯的毒根。神要以色列人勇於面對犯罪的事,不要馬虎過關就算。
  平民個人犯罪該如何獻上贖罪祭呢?個人犯罪不用公牛或公羊,而是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也可以「牽一隻綿羊羔為贖罪祭的供物」,並且不用把血帶入聖所,只把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
  如果祭牲對了,處理的方法也對了,贖罪的果效就顯出來。因為神的話給我們看見:「必蒙赦免」。所以,不管是團體或是個人在獻「贖罪祭」,都要看到一件事,就是神先為人預備了「赦罪的恩典」。不管是個人或是團體,不管罪的顯露是大的罪,或是小的罪,神所預備的「赦免」是確定的。神為我們所付的代價也是確定的,這一個代價就是「基督」。罪在人的中間有大小的分別,但在神的眼中卻是一樣。基督已經為我們付了「赦罪的代價」!
  贖罪祭提到的「團體性的犯罪:受膏的祭司及全會眾」,在血的處理上,有三個程序要完成,就是「彈血、抹血、倒血」。但是,就「個人性的犯罪:官長及個人」,不管人的身份和地位是什麼,血的處理就有一點不完全相同,不需要把血帶進至聖所,不需要彈血,但是要抹血。注意「抹血」在什麼地方?有什麼屬靈意義呢?
  團體性犯罪所獻贖罪祭的血,抹在會幕裡面的「香壇的四角」上。這是因整個以色列是神選召出來作祂的見證,他們在神面前是一個事奉敬拜神的民族,所以他們不能在神的面前讓事奉和敬拜的服事停止,所以祭牲的血要抹在香壇上面。
  個人性犯罪所獻贖罪祭的血,是抹在「祭壇的四角」上。這個區別是什麼呢?在個人犯罪的事上,所注重的是在神面前「承受赦罪的恩典」,叫神與人的交通不致中斷。

【生活應用】
1.真實的認罪悔改必定產生「贖罪的果效:必蒙赦免」,因耶穌已用重價將我們買贖回來!
2.萬不可再讓「隱而未現的罪惡」阻擋我們與神之間的交通,天天過個認罪悔改的生活!

【今日禱告】主啊!「悔改的心」與「赦罪的恩」都是從你而來,願你再次將此恩典賞賜在我們當中。

由 劉大明 發表於 July 26, 2004 12:00 AM
迴響
發表迴響









記住我的資訊?